取得時效有點不懂的地方,1.所謂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如果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取得時效比較短,那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的特別之處在哪?法律上"善意"是不知情,無過失世明2.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取得準用768~771,債權有動產與不動產,但是著作權,商標權也有動產不動產嗎?另外,不動產地上權抵押權的準用方式,也會有取得時效嗎?取得時效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呢!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
取得時效的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的特別之處在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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