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請求權作為繼承標的涉訟是否有當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案例事實:
甲出售A地予乙,並交付土地,
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甲死亡後有繼承人丙、丁、戊三人
丙、丁、戊是否得主張
1.甲有請求乙受領A地之權利?
2.丙、丁、戊繼承上開權利?
3.繼承之權利得作為訴訟標的?
4.在不辦繼承之情形下直接以上開權利提起訴訟請求乙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
個人見解是都可以
1.就是民法367
2.就是民法1148
3.就是以債權作為訴訟標的應該沒什麼問題
4.我也覺得跟3一樣
-
但是上次一個律師學長跟我說
沒辦繼承就沒有所有權
所以丙、丁、戊沒有當事人適格
想請問各位先進怎麼看?
謝謝大家

--

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9-12-24
債權可以繼承,但請求權時效也概括前後算
Mia avatarMia2019-12-25
丙、丁、戊所繼承者係甲與乙之A地買賣債權契約之債權
債務關係。
Ivy avatarIvy2019-12-27
因A地未辦理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故乙並非A地之所有權
Megan avatarMegan2019-12-30
人,丙、丁、戊三人當然也無法繼承取得A地之所有權。
Eden avatarEden2020-01-01
丙、丁、戊得向甲,依據A地買賣契約,請求辦理所有權
買賣移轉登記。
Puput avatarPuput2020-01-01
我寫得很亂啦!要看就去看老王的《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
》那本書,今年又出新版了。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1-02
四不行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0-01-02
沒辦繼承誰知道當事人適不適格.....
Yuri avatarYuri2020-01-05
沒辦繼承也可以訴訟,不然大家就不要辦,對造全部挫賽
Puput avatarPuput2020-01-06
被告會有法院命承擔訴訟,但要提告當事人不適格
Hedwig avatarHedwig2020-01-10
到時民事訴訟被告不要去很好啊就原告主張一造辯論啊...
Lucy avatarLucy2020-01-14
Dinah avatarDinah2020-01-17
失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