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契約之卸責說詞有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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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本人委託保母時,保母當時與本人口頭約定「有開冷氣需求的話,一個月加800元」
,日前社會局去訪視查證時,保母也回應「確實有此事」。
接續,社會局當然依法正式發文終止該保母享有某些福利的權利,然,該保母以「當初只
是開玩笑」為由申復成功,令人傻眼。
如此當初的口頭約定,嗣後再以玩笑話為由卸責,是合理的嗎?
還請熟識民法的大大們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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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20-12-25
就跟筆錄一樣,好幾次都不一樣的筆錄連證據都當不成。所
謂翻供就是這樣,除非你有直接證據例如對方收錢的證據。
Hedwig avatarHedwig2020-12-30
口頭契約,其實沒用,白紙黑字才有效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01-03
樓上....認真嗎
Olive avatarOlive2021-01-08
這個不知道能不能打訴願和行政訴訟,就像講護理師子宮
的那件事一樣,檢舉人要求撤銷台北市政府不罰的行政處
Una avatarUna2021-01-08
契約除非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原則上為
不要式契約,雙方口頭約定亦可成立。
Olga avatarOlga2021-01-09
至於舉證是另一個議題。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1-13
社會局有前往訪視確認,也發正式公文回應本人,能算證據
嗎?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1-01-16
申復成功應該有相關理由說明文字或公函吧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1-17
據悉,保母申覆理由是「當初只是閒聊,並非協議」。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1-01-21
誰有開冷氣的需求? 誰給誰加八百元? 社會局依法終止該人
享受某些福利的法律依據是?
Harry avatarHarry2021-01-23
民法跟社會局有什麼關係?? 沒頭沒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