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因違反水土保持法被判刑一年,可易科罰金半年。原因:是民國92年間,有一群人竊盜砂石被查獲,竟口供一致都說是我,連警局筆錄也寫我,但我不認識他們,只認識真正犯案的人。如今101年我遇到臨檢,才知道被通緝了,出庭後,那一群證人看到我,才知道我不是當事者,是他們誤以為我的名子,是當事者而已,也有另做說明,但法官最後還是以原始筆錄作為證據,判我刑責。偶後我上訴高等法院26日法官傳我卻告訴我:這案子在上訴,可能判
司法不公,我到底該要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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