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今年4月份接待朋友至台北遊玩,結束行程之後各自回家於當晚朋友告知行李有一部分放在車上忘記拿,我於隔日採用快遞方式寄回,隔了兩個禮拜法院寄送通知說我被告侵占,根據告述內容,說行李內有現金40000元不見本人我開了三庭偵查庭第一次因為有事未到第二次則是原告未到第三次亦同請問;1;檢察官有在偵查庭上說明此案件對我較為不利(因為對方有人證說明有這四萬元的存在,並不斷叫我與對方和解,這代表對我真的比較不利嗎?2;檢察官有當庭宣�
吃上侵占官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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