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 有職場上的合約問題想請益各位版友~
之前在前公司因接任區域主管,當時有簽訂一份一年的合約,並獲得8萬元的簽約金
合約中有一條提到,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產業工作,若違約需支付違約金50萬元
在今年7月合約到期,便離開公司沒有再進行續約的動作
最近因前同事加入同業的其他公司,有意要邀請我過去擔任店主管職
當時有電話詢問律師朋友,他提到若有簽約的話,期限內公司要告是可以告的!
今天前同事致電告知,他現任公司的高階主管在前公司也有簽類似的競業條款!
他提到,除非
[我的前公司,在我離職的這兩年內,有繼續支付我薪水,不然違約不成立]
想請問各位這個說法是真的嗎? 還滿想得到這份工作的,但50萬實在是賠不起啊!
麻煩各位版友幫忙解答疑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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