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審閱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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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合約審閱期簽收日 和 簽約日期相同
這樣 算違反審閱期規定嗎?
  如果同意 三天內可以無條件解約 是不是就沒差了
  還是 
  一定要說謊 說於3天前已收到契約詳閱之?
  
  覺得很矛盾 又要保護消費者給消費者審閱期
  又同意廠商 可以要求消費者簽名放棄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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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James2021-12-29
沒有禁止而已,並不是同意~ 在自己已經理解合約的時候放棄
審閱期是合理的, 不然一堆合約都要等幾天才能簽嗎?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1-12-25
你要想一下這條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是為了避免消費者在不清楚
合約內容就貿然簽約所帶來的損失...
Zenobia avatarZenobia2021-12-29
如果已經詳細閱讀過,那法律也沒禁止你放棄~
Tom avatarTom2021-12-25
是「什麼」的合約審閱期?@@ 你的內文沒有提到,租屋、
房地產買賣還是其他?各有不同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1-12-29
我以為審閱只有天數差別 跟交易或出租 會有什麼影響呢?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1-12-25
不同類型的契約 法律對其要求會有所不同
Oliver avatarOliver2021-12-25
麻煩原 po 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俗稱:消保官)的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