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實能以不同法條起訴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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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

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

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

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問題:

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再來告一次,是

否可行?



按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這邊引用的法條不同,訴訟標的(請求權)也不同

那麼,即使同一事實,沒有引用的法條(請求權、訴訟標的)

自然也就不會經過裁判

也不受確定判決的既判力羈束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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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22-07-01
可以當然是可以,但是前訴會有爭點效
Valerie avatarValerie2022-06-28
簡單說前訴認定的重要事實對方可以要求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