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提交狀紙,繳交裁定廢,近日也收到家事法庭的傳票了!想請問通知單上備註上面有寫(自行攜帶父母)的意思是什麼?我的父親過世了母親也不在國內,所以無法出面!這樣有關係嗎?另外想請問的是,因為我和我先生已經將近三年沒有聯繫!最近一次聽見他的消息是年初!聽朋友說他入監服刑剛出獄!據我所知應該是在我們結婚期間犯的案子!(當初會吵得分開也是因為他犯了這個案子)而去法院寫狀紙的時候,承辦的先生有查到一個和他同名同姓的資料有判刑六個月。(因為無法確認是否是他)這樣對我訴請離婚是否有幫助呢?(因為他對我家暴的時候我並沒有就醫與備案所以狀紙內我也沒有提到這些情形,只想大家好聚好散)另外想再請問,判決前大約需要多少次開庭呢?時間呢?我們之間並沒有婚生子女也沒有財產分配的問題!因�
向法院訴請離婚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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