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官以憲法判阿扁無罪產生的爭議點研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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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0-1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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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覺得周占春法官的判決真的很扯 他不依據法律規定以及檢察官的證據強度審查阿扁總統是否有濫用權勢圖謀不義之財以及其政治獻金是否與具對價關係 而是直接運用憲法規定認為金控案並非總統職權 而判定前總統無罪 而不去考量身為總統對於所屬院會及各部會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力呢
所以本人也運用了周法官的邏輯 查一下憲法第二章人民的權利義務規定我也發現 憲法並未規定子女必須扶養雙親的義務 為何身為子女有人對父母棄養會觸犯遺棄罪呢 而且憲法並未規定結婚必須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婚姻才能效 阿 但為何人民沒依規定辦理登記 不但婚姻無效 而且逾期補辦結婚登記還被罰錢呢
以上例子如果全國所有的人民或被告全部要求比照阿扁跳脫法律模式直接以憲法第二章人民權利義務規定 憲法並沒規定 人民必須向戶政辦理結婚登記及未規定為人子女必須扶養父母義務 要求免責 請問大家會接受嗎
你們一定無法接受 這就是人民對於社會秩序維護的期待 道德良知及孝道的傳承 所以周法官的判決爭議性很大 請給予周法官指教及建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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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系的 但我對於法律有興趣 喜歡研究法律
2 個已更新項目:
很願意與你交朋友 但不是現在 我故意以憲法第2章人民的權利及義務目的在於凸顯法官已經玩法過頭 法律位階在憲法之下且罪刑法定 法官必須先依據檢察官及被告提供的證物依據其專業 法學素養 經驗法則 ....等依據兩造提供證據的強弱實施心證及公平的判決 而且必須擺脫先入為主的觀念 做出公平正義及符合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全民福祉的人民期待
3 個已更新項目:
法官僅能依據法律審查檢察官得求刑及被告不服上訴時到法官引用法律是否違憲及牴觸法律 法官未依據法律規定而直接引用憲法有違常理 而且依據憲法規定判阿扁無罪太離譜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如果法律無規定該行為為違法當然不構成犯罪 但檢察官已經提供了完整的犯罪證據 而且證物也匯回臺灣 所以法官該依據法律公平裁判才對 所以我我覺得該法官不引用法律直接引用憲法判阿扁無罪 顯然該法官執法根本不中立及 有偏頗之嫌
4 個已更新項目:
我現在與你交朋友馬上暴露自己的身份 我被扣10點不是很不值得嗎 我跟你講過我不是法律系的但我喜歡研究法律 因為我的工作必須運用到法律關係
法官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量刑 這是我對於罪刑法定的概念 如果有誤請指正
還有我國採三審定讞制 除非被告不上訴否則一二審就判刑確定 到達第三審通常是不開庭 由最高院法官書面審查第1.2審法官的量刑及引用的法律或法條有無錯誤 有無違憲
5 個已更新項目:
而且罪刑法定無觸犯法律當然不構成犯罪不是嗎
所以法官應該依據法律規定不是依據憲法 因為憲法為所有法律的母法 他只是一個概括的規定而已 而法律則依據憲法制定各種明確性的法律包括民刑法 行政法等
而憲法未規定的總統職權可以仰賴修 增 刪等程序達成 憲法雖然未規定總統可以直接指揮各部會首長的權利 但是閣揆就是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通過的阿 所以總統對於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到底有無指揮權利及影響力呢 所以該法官的見解有爭議
6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總統也該接受法律的檢驗 法律找不到總統的職權 與到底有無接受行賄硬扯上關係也可以 那是法官職權及專業的運用 法官有自由心證的權利 他可以採用原告的有利證辭對於被告的不利證辭 同樣的他也可以採用原告的證詞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完全及關鍵就在法官心中那把尺
今天檢察官提出了完整的證據及證人後 法官以金控非總統的職權 因為金控是行政權而此職權利就是行政院底下的財政部 因為非總統職權所以判無罪 而將不當得利及行賄罪嫌除罪 因為兩者無對價關係 就如你所舉的例子一樣
7 個已更新項目: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如果硬是以職權認定其不當得利及受賄無對價關係且不以動機及行為為依據依法論法 那我也提出人民的權利義務 如果該法官的邏輯成立 依憲法規定非總職權 所以我也類推解釋 注意這不適用法律原則
但想玩法人民也會也可以 因為法官做了不良示範 所以我以結婚登記及扶養義務反制 因為所列舉的規定分別規定於戶籍法及民法憲法也沒明確規定屬於人民的權利義務阿 所以法官不依據法律直接依據憲法 那人民也可以比照辦理嗎
法官立場不中立所以被批評
8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你這一句補充非常有理及證明阿扁總統有能力指揮財政部長及影響力------
你補充說------基本上檢察官已經證明了有對價關係喔!這個對價關係就是阿扁要去跟叫財政部長去幹什麼幹什麼,阿扁確實有去叫,財政部長也有照做
9 個已更新項目:
給意見者: rabbit36884.tw
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不懂法律 而你是法律系的最懂法律對不對
我不懂法律但我知道法官量刑首先必須依據法律規定 依據犯罪動機 犯意及犯罪證據依法判決 很明顯的是陳總統已經透過其影響力指揮官員達成行賄者的意圖及目的 所以法官先依據法律審查陳水扁到底有無犯法 而他擺明就是想幫陳總統脫罪竟然直接以憲法推翻已經構成犯罪條件的罪行
10 個已更新項目:
今天爭議的焦點在於職權兩字 總統有總統的職權 因為憲法沒規定金控是總統的職權
所以無罪 你所提供的憲法第23條不是只有拘束人民而已 總統也是人民不是嗎 所以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他貪了那麼多錢竟然無罪 因為兩者無對價關係
那我也請問 依據憲法第2章規定 凡沒規定的就非人民必須遵循的義務了嗎 你提憲法23條受到拘束的是所有人民包括總統 法官單挑總統職權 那我們不能提人民的義務嗎
你懂法律 請問你 憲法到底有無規定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呢 請告訴本人規定在憲法那一條好嗎 然後幫忙釋憲 就當做自己是最有法律權威的大法官去解釋一下總統到底有無指揮行政首長的權利及對各部會首長到底有無影響力好嗎
11 個已更新項目:
你那些話念法律系的一定出來抗議 你敢如此嗆代表你真的不是念法律的 因為我們兩人皆部蓊法律 所以我的言論保留很多 不像你不懂法律還嗆人家
我不懂法律但我還知道罪刑法定主義 所以法官量刑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量刑 如果罪證不足 或根本無犯罪就該駁回無罪釋放 這就是罪刑法定的精神 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 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而所謂的戶籍法及民法等就是我剛剛舉的例子所制定 所以未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將遭到行政罰 子女未盡扶養義務觸犯民刑法
12 個已更新項目:
法官應該依據法律這是身為法律人的基本概念 他不依據法律量刑直接跳至母法裁定非總統職權無罪 對於總統的經濟犯罪視若無睹 難道他所貪圖到的財產不構成犯罪嗎 所以罪證確鑿必須依據刑法及訴訟程序求刑或宣判無罪 如果他如此玩法那我們也可以玩阿 憲法無規定總統職權無罪 那憲法第2章未規定的事項人民可以不用盡義務嗎
還有你竟然有辦法講出行政院長與總統的關係 可見你真的是法律系畢業的喔
13 個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超級柏元蟲
法官當然可以運用憲法規定 惟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 他無法像法律一樣將罪刑明確制定 甚至於他們還有施行細則等 這是憲法所不能辦到的 因為所有法律來自憲法 一般法官頂多審查所引用的法律是否違憲或牴觸憲法 以憲法為規定事項判定無效這還是憲政史上前所未見
請問阿扁到底有無利用職權接受賄賂及要求權責機關執行陳總統的意思表示 你已經說了 因為有行政官員落實了陳總統的意思表示表示他有影響力 憲法雖然沒規定總統有此方面職權但實質上他是國家元首 行政院長是他提名立法院同意故向總統負責
14 個已更新項目:
有關此方面 我引用 rabbit36884.tw 意見欄第4樓回答你---
至你要說總統有無「影響力」?這是癈話,當然「有」,因為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如果你是總統,你會提一個你無法影響的行政院院長?你對總統不爽,你會擔任總統的行政院院長?
周法官對於此方面的影響力視若無睹 急著幫陳總統脫罪 其立場不中立 有關違法部份 他還企圖以憲法非總統職權幫忙脫罪 讓其貪污所得合理化 法官當然有權利引用憲法 但方式不當
一般憲法是用來保障善良人民權益用途 一個有正義感的法官是依據憲法及法律保障人民的權利 但他是用來掩護貪腐者的犯行 顯然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15 個已更新項目:
那我請問你 戶籍法要求人民除了公開儀式以外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責無效 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也必須受到民刑法的制裁 請問這在憲法第2章人民的權利義務裡有規定嗎 法律的形成除了依據憲法以外 其源頭還有習慣 甚至於道德規範皆可能為立法的依據 只要透過立法程序總統公布法律就形成 所以不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是違反行政法規應受到行政處份 而阿扁的不當得利或是經濟犯罪於我國的民刑法皆有規定 違法就是違法 除非證據力薄弱或不足外應該依據法律規定量刑 如果阿扁的罪名於法律裡頭沒規定當然不構成犯法 問題是他的行為已經犯法 竟然以非職權行為而故意忽略其影響力 你接受嗎
16 個已更新項目:
那為何人民違反行政法規及刑法 而且憲法第2章沒明確規定這是人民義務會遭到行政處份及科以刑法你就接受呢
還有你不要在跟我提什麼憲法第23條規定 因為總統犯行可以不受本條憲法所拘束 那人民為什麼必須受到拘束呢
我們討論的是總統到底有無違法 人民不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及盡扶養義務到底有無違法 不管總統或人民全部依據憲法職權 及人民權利義務 但為什麼總統可以免刑 人民就不可以呢
17 個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超級柏元蟲
你真的是法律系畢業的嗎 因為如此的問題該請教正規班畢業的才正確 因為維護維護知識品質是大家的責任
請幫忙解釋一下什麼是罪刑法定主義好嗎 因為依你的口吻好像是很懂的樣子 你至現在還沒給我答案
18 個已更新項目:
感覺上你對於法律似懂非懂 法官量刑首先考慮到的是證據力 證據力薄弱或不足無法構成犯罪條件時才能駁回及宣判無罪 有關於一群商人的所謂政治獻金是否構成證據還必須斟酌其行為及動機是否具對價關係 如果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證明商人與總統之確實有犯意的連結 證明其政治獻金與犯意有著對價關係 而且你也承認陳總統已經透過其總統身份及實質影響力迫使財政首長達成了商人的期待而且完成了其犯罪目的 所以那筆政治獻金應該是賄款 因為他已經構成犯罪要件豈能以憲法吳該項總統職權帶過及免刑 而不考慮其實質的影響力呢 因為不符罪刑法定原則及公平正義 所以會被批評
19 個已更新項目:
以上說明你懂了嗎 你讀法律畢業的 這種法律基本原則你不懂嗎 我不是法律系畢業的 但我還知道什麼是罪刑法定及公平正義的觀念 以上如有誤請糾正 請提供正確知識 讓大家肯定你真的是具法學素養的知識家 我們一起提昇知識品質好嗎

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0-11-13T07:57
雖然我也不贊成周占春法官的見解
但板大你一定不是法律系的對吧
2010-11-13 22:50:23 補充:
酷,那交個朋友吧。
你的論點基本上可能有些錯誤,
因為你說的扶養父母與結婚登記這兩件事情,
他是屬於"法律位階"的部份,
所以無論如何,憲法不可能規範到這裡,
否則憲法就爆表了,憲法祇能規定"人民有結婚自由"。
扁案你可能要分層次來看,
為什麼要研究有沒有對價關係呢?
因為如果真的沒有對價關係,那麼我憑什麼不能送東西給我想送東西的人呢?
例如我現在跟你是好朋友,你哥是公務員,
我覺得你哥平日很照顧我,我中頭彩後爽了就送他10萬,
結果他就被判刑了,很不合理,
所以必須研究出來我送這十萬到底是要你哥幫忙我什麼,才會成罪。
(不會冒犯到你哥吧,我舉例而以~)
阿扁的案件呢,基本上檢察官已經證明了有對價關係喔!
這個對價關係就是阿扁要去跟叫財政部長去幹什麼幹什麼,
阿扁確實有去叫,財政部長也有照做,
這個部份是判決書所贊同的。
但是問題在哪裡?
問題在於週站春認為,憲法上
(總統的職權才會由憲法規定,不然由法律規定的話,隨便可以改,很危險,譬如小馬哥忽然想當袁世凱他就叫立法院幫他修改就會很危險。)
憲法上對於總統職權是有列出幾項,
那幾項中並不包含"指揮部會首長",
所以周占春為了拯救阿扁,才說既然指揮部會首長不是總統職權,
那麼我們就不可以認為阿扁對財政部長的要求是有力量的,
也就是不會認為阿扁是有效的幫助了送錢的元大馬家。
這樣的層次問題你明白嗎?
我舉個例子,就好像你送錢20萬給在當法官的我,
要我去跟我在XX國中的教務主任關說,
請把你的兒子放在XX班,
那麼法院基本上不會認定我有罪,
因為教務主任完全可以不甩我,
我在法律上沒有職權管他。
但是,法律不能脫離社會就是這個原因,
你想總統對部會首長會沒有影響力嗎?
雖然憲法沒有說這是總統的職權,但是在憲政事實上,
總統對於財政部長不但具有"實質指揮力",
而且還很強大,不可能說財政部長可以不鳥他,
以上述例子,如果我是台北市副市長,
我打電話去XX國中跟教務主任關說,
他可能不理我嗎?不可能,
那麼法院是否也要因為說"副市長沒有權限指揮教務主任"
所以我收你20萬就會具有對價關係,
因為我對你的幫助具有實質影響力,
那就有幫助到。
這並不是6歲女童性侵案件這樣的單純說法官背離社會,
6歲女童姓親案的法官的判決實際上就法律人來看是完全正確的,
而扁案的判決很明顯卻是法律解釋方法運用錯誤所造成,
我們不能否認周占春對於扁案在解釋上的理論乍看之下是正確的,
但是實質上他誤解了憲政事實,
恐怕也對於限在憲法在實質運作上傾向總統制國家的狀況有所誤解,
或者甚至以我自己的看法,
我根本上就覺得這裡不必要引用憲法,
只要看實質上公務員對他是否造成幫助,就足以滿足刑法處罰要件了。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是法官,
但是XX教務主任有案件在我手裡,
那我實質上對他就具有影響力,
根本不需要去探究在法律上我是否對這個人有指揮權。
2010-11-13 23:19:31 補充:
不交拉倒~
你的第一段很有道理,等哪天你有機會去法律系演講時記得說一下。
或者哪天你有機會當上法官記得要這麼做。
2010-11-13 23:23:53 補充:
"法官僅能依據法律審查檢察官得求刑及被告不服上訴時到法官引用法律是否違憲及牴觸法律"
我看不懂。
"法官未依據法律規定而直接引用憲法有違常理 而且依據憲法規定判阿扁無罪太離譜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法官當然可以引用憲法,沒有什麼限制或常理說他不能使用,
妳真的知道罪刑法定原則嗎....?他不是這樣用的,他沒有違背......
2010-11-13 23:24:00 補充:
"如果法律無規定該行為為違法當然不構成犯罪 但檢察官已經提供了完整的犯罪證據 而且證物也匯回臺灣 所以法官該依據法律公平裁判才對"
前句話是對的,後句話也是對的,但這兩句話沒有關係吧......
"法官不引用法律直接引用憲法判阿扁無罪"
因為......法律對總統職權沒有規定....只有憲法有.....
2010-11-14 19:15:00 補充:
誰說不能引用憲法,
法官還可以引用其他法規、函釋與條例,
地方自治條例、行政命令都可以引,誰說不行呢?
2010-11-14 20:26:42 補充:
。。。。。我要怎麼跟你說呢,
引用憲法跟憲政慣例有什麼關係呢?
既然刑法要處罰公務員收受賄賂,那麼就要探究這位公務員的職權是什麼,
那麼總統的職權就是規定在憲法上啊,
所以引用憲法有什麼問題呢?
野生動物保護法也有處罰屠殺野生動物啊
但你知道野生動物是哪些嗎?
法條不會規定啊,那就要去查啊,
查什麼,行政院會以行政命令頒布哪些動物是野生動物啊!
一樣的道理麻。。。
2010-11-14 20:32:13 補充:
我沒有再問你問題你要回答我什麼呢......
是啊,他完全可以引用憲法,這你同意了吧。
那麼他想要引用憲法來替陳水扁脫罪,
這有何不可呢?這就是他自己的法律見解啊,
只是他的法律見解有些錯誤而以,
但你不能因此而說在這件案件,
他引用憲法是錯誤的啊。
這是三個層次的問題,
可不可以引用別的法律?
該法律是否適合在這裡引用?
套入該法律後的解釋方法是否正確?
他只是第三層次出了問題OK。
對,他的見解錯誤了,
而且它是故意要罩阿扁的昭然若揭,
但是,公平正義原則是什麼碗糕。沒聽說。
2010-11-14 22:47:27 補充:
我沒有辦法在回答了,
字數有限
大大,我誠心最後建議你,
去讀讀法律吧,各大學都有開設法專班。
2010-11-17 19:38:38 補充:
好好好,我對法律真是似懂非懂,
律師的放榜證明一切哈哈哈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11-16T10:14
問了卻用匿挺沒膽,我想是應該怕被砲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0-11-14T04:25
你確實不懂法律!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當有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都可以用法律約束人民。
所以你所提及的「憲法並未規定子女必須扶養雙親的義務 為何身為子女有人對父母棄養會觸犯遺棄罪呢 而且憲法並未規定結婚必須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婚姻才能效 阿 但為何人民沒依規定辦理登記 不但婚姻無效 而且逾期補辦結婚登記還被罰錢呢」
這都是屬於「法律」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而產生的相關規定。
2010-11-14 13:59:04 補充:
你既然自陳「...我不懂法律...」,那又憑什麼認為「法官量刑首先...必須...依據...」諸語?
一個「不懂」的人,憑什麼要別人首先這?必須那?依據啥?那你為什麼不是法官?等你是法官時,再來說首先這、必須那、依據啥咩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55條有其明文規定。但是這僅是「提名權」,不是「指揮權」,這要釋啥憲?解啥釋?又總統依據憲法為「三軍統帥」,回答我們,總統能不能「指揮」軍隊?
至你要說有無「影響力」?這是癈話,當然「有」,因為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如果你是總統,你會提一個你無法影響的行政院院長?你對總統不爽,你會擔任總統的行政院院長?
2010-11-14 14:39:00 補充:
懂不懂法律?也與是不是法律系無關。
只是法律系學生讀過很多法律,所以「知道」很多的法律,但是不代表它們「懂」。也有很多人批評許多法律系畢業的人,連「狀紙」都不會寫。
反過來,即使不是法律系,也不代表不懂法律,因為很多非法律系的人,在訴訟上可以打贏「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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