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中說: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疑問的是若某人宣稱好玩或觀賞用,是否仍違反此法條?
若無 該判何種法條呢?
有成苗或未成苗會有差異嗎?
ps:以上均不考慮人工加品部分 ,所已應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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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疑問的是若某人宣稱好玩或觀賞用,是否仍違反此法條?
若無 該判何種法條呢?
有成苗或未成苗會有差異嗎?
ps:以上均不考慮人工加品部分 ,所已應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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