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傷條文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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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4-05-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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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經詢問勞保局,員工須沒有領到全額的薪資才能申請,
那這法律是不是有矛盾,既然勞基法規定雇主要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那可以向勞保局請領70%薪資的員工的公司不是違法了嗎??
所以到底可不可以只先給員工30%薪資就好,再幫員工申請勞保局會給付的70%
若這樣不是違反勞基法,沒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若先全額給員工薪資,就不能申請70%了,應該如何處理較合法又正確??
Update:
1.勞動基準法59條也規定,《勞保給付可以抵充補償》,並沒有看到這段話呀??
2.因公生病(職業病),可以請公傷病假。請公傷病假,雇主可以照樣給員工薪資,也可以不給員工薪資。為什麼可以不給呢??不是規定"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意思是可以不給,但還是要補償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4-05-30T04:20
hi,發問者您好:
這兩種法規並沒有衝突啊。
勞動基準法59條規定,如果受到職業災害(包含職業傷害以及職業病),無法工作的時候,雇主要給付薪資補償和醫療補償。
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傷病給付,是規定受到職災傷病,如果因為不能工作而領不到薪資,可以從第四天起領職災傷病給付(投保薪資的70%)。
但是勞動基準法59條也規定,勞保給付可以抵充補償。
如果因公受傷(職業傷害)或者因公生病(職業病),可以請公傷病假。請公傷病假,雇主可以照樣給員工薪資,也可以不給員工薪資。
雇主給員工薪資的時候,雖然員工沒有工作,實際上還是有領薪資,所以不必給薪資補償,也領不到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
假如雇主因為員工請假而沒有給薪資,那公司就是要給薪資補償。
既然沒有領到薪資,那就可以領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是給付投保薪資的70%。
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要從無法工作的第四天才發,所以前面這三天的薪資補償,還是要由公司補發。
而因為職災傷病只給投保薪資的70%,所以領了職災傷病給付以後,與薪資差額的30%,也是要由公司做薪資補償。
簡單的說,這些相關法規的目的,只是要確保勞工受到職業災害而無法工作的時候,還是可以拿到原有的工作收入,並不是要讓勞工因此多拿。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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