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向服務機關申請公傷假卻被駁回該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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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服務於有勞健保福利的公家機關之臨時員工年資1年以上某日在中午午休後的上班途中與人發生機車相撞車禍之後由好心路人在PM1:31向警方報案公司說:因1:31已經遲到(我們1:30上班)公司認為因為遲到我不能申請公傷假而要我請病假事實上報案之前我已經出車禍因腳骨折無法動彈倒臥路邊請問我要如何為自己爭取公平之福利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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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1-27
就算(臨時工無投保無契約).雇主也要付起職業災害責任.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明文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者,於適用該法時起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另外,行政函示(82)台勞動三字第39118號有做相關解釋:「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如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就是指說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接受醫療期間,雇主應依期間實際日數、月數發給「職業災害補償費」。沒勞保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0-01-29
公司的講法你也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