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歷史,1931年九月十八號,日本侵略我大中華東北三省,此時中國像國聯提出了抗議,而國聯亦裁定為日本侵略,命令日本退兵。雖然日本直接以退出國聯的行為來回應,有些滑稽。當然這存在著,日本軍閥問題。但,站在法律面上去講,維持這個世界公平的那個法條,顯然是日本先行違背。想到這裡。我就想到,中國簽訂台灣主權完全讓渡條約的時候,是否違背當初的國際法?以常理思考,我把刀子架在別人的頸上,命令他簽的一張合約,根本��
國際法,是什麼?規範效力在哪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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