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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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漏洞之填補中,目的性限縮
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於區分所有不適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已填補此漏洞

土地法第34條-1就其所規定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的情形,
規定為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單獨或優先承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我想問的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法律關係過於複雜,
所以專有,共用及基地應一併移轉

如果是土地法的例外規定
為什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是直接寫,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不適用土地法之共有人優先承購

說真的,
我讀不出來,這條公寓大廈有不適用土地法的優先承購??
因為在專有,共用及基地一併移轉的前提
還是可以主張共有人優先承購,
並無衝突不是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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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21-02-17
公寓大廈土地跟建物是綁在一起賣的
不用這個約束,那哪一個人隨便標一個單位,然後就發動變價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1-02-21
分割,把所有住戶通通趕走就好啦....
Mia avatarMia2021-02-23
所有的公寓大廈都可以這樣玩歐....
那,以後不就天下大亂???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2-23
法律漏洞可區別為二大類:
應規定而未規定的「公開的漏洞」。
Hardy avatarHardy2021-02-27
不應規定而規定的「隱藏的漏洞」。
前者可以透過類推適用加以解決,後者則應以目的性限縮
的法律適用方式來填補漏洞。
Freda avatarFreda2021-03-02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1-03-06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共有人之先買權,屬於債權性質
Megan avatarMegan2021-03-11
土地法第104條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及
租賃關係時,其對基地之先買權,屬於物權性質。
Jacob avatarJacob2021-03-15
Irma avatarIrma2021-03-19
至於原PO,可能還沒看過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3-24
這條有點像類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的混合性質。
Susan avatarSusan2021-03-29

先買權是很複雜的東西,但近年來已有學者寫專書了,看
Harry avatarHarry2021-04-01
完後你就會慢慢了解了。
Andy avatarAndy2021-04-05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就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