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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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21-02-14T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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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漏洞之填補中,目的性限縮
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於區分所有不適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已填補此漏洞

土地法第34條-1就其所規定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的情形,
規定為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單獨或優先承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我想問的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法律關係過於複雜,
所以專有,共用及基地應一併移轉

如果是土地法的例外規定
為什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是直接寫,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不適用土地法之共有人優先承購

說真的,
我讀不出來,這條公寓大廈有不適用土地法的優先承購??
因為在專有,共用及基地一併移轉的前提
還是可以主張共有人優先承購,
並無衝突不是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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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21-02-17T03:00
公寓大廈土地跟建物是綁在一起賣的
不用這個約束,那哪一個人隨便標一個單位,然後就發動變價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21-02-21T17:55
分割,把所有住戶通通趕走就好啦....
Mia avatar
By Mia
at 2021-02-23T16:56
所有的公寓大廈都可以這樣玩歐....
那,以後不就天下大亂???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21-02-23T21:33
法律漏洞可區別為二大類:
應規定而未規定的「公開的漏洞」。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21-02-27T04:27
不應規定而規定的「隱藏的漏洞」。
前者可以透過類推適用加以解決,後者則應以目的性限縮
的法律適用方式來填補漏洞。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21-03-02T02:33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21-03-06T14:37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共有人之先買權,屬於債權性質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21-03-11T02:34
土地法第104條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及
租賃關係時,其對基地之先買權,屬於物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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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21-03-15T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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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21-03-19T21:53
至於原PO,可能還沒看過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21-03-24T10:06
這條有點像類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的混合性質。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21-03-29T00:45

先買權是很複雜的東西,但近年來已有學者寫專書了,看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21-04-01T01:49
完後你就會慢慢了解了。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21-04-05T15:03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就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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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avatar
By 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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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ihua (蔚藍海岸)》之銘言: : ※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 :   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調解書內容寫得很爛!因為並沒有辦法真 : : 正解決聲請人想要解決的問題。 : :   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之建物,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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