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制上何謂懲戒?何謂懲處? - 法律
By Jack
at 2010-06-18T00:00
at 2010-06-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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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制上
何謂懲戒?
何謂懲處?
它們是否有連帶關係?
何謂懲戒?
何謂懲處?
它們是否有連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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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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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0-06-20T05:54
at 2010-06-20T05:54
(一)懲戒: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違法、失職或廢弛職務的公務員所為的司法處分,內容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六種。
(二)懲處:是由受處罰公務員的主管長官為之,主管長官通常為該 機關的首長,對於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的記過與申誡得由主管長官為之,是一種行政處分,如果對於該處分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三)兩者連帶關係:
(1)懲戒與懲處均屬公務人員「懲罰性」紀律事件,當公務員違反 法規所定之義務時,得由行政機關或司機關依法予以處分,此 種處分,可分為懲戒與懲處(考績處分)。
(2)前者係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後者係違反公務員考績法及 其他相關法規之處分。
(3)其不同之處有:
1.法令依據不同-懲戒係依「公務員懲戒法」。
懲處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辦理。
2.處分機關不同-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懲會。
懲處則由服務機關(首長)為之。
3.事 由 不 同 -懲戒之事由為違法失職與廢弛職務。
懲處之事由則來自平時考核違法失職或犯紀之行政處分,詳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4.處分種類不同-懲戒處分計六種(撤職、休職、降級、減俸、 記過、申誡)。
懲處則有四種(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5.程 序 不 同 -懲戒程序來自監察院彈劾案通過後移送或機關 長官對九職等以下屬員之移送審議(九職等以下之記過與申誡亦得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法第九條三項)懲處則由機關長官於平時考核或年終考績時為之(應送銓敘機關核定)。
6.救濟程序不同-懲戒之救濟方式係「再審議」 (懲戒法第三十三條)懲處則包含(甲)復審再復審及行政訴訟(免職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件),(乙)申訴再申訴(記二大過免職、或考績丁等以下之考績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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