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被強暴,求償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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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域?

  (一)否定說:
    1、《刑法》(下同)§3:「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
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犯罪被害人保護法》§3之立法理由亦採相同見
解。)因此依§3後段規定,中華民國之擬制領域僅限於中華民國船艦或航
空器。並且依§1罪刑法定原則之精神,不得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比附或
擴張解釋為§3後段之擬制領域。
    2、故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並非是中華民國領域。
  (三)肯定說:
    1、實務見解認為「對於在我國駐外使領館內犯罪者,若有明顯之
事證,足認該駐在國已同意放棄其管轄權,自得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最高法院58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丙說要旨參照)
    2、但實務見解之法理主要依據為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而類推適用
§3後段國旗原則之規定,故為部分學者所批評違反§1罪刑法定原則。

二、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犯下§221強制性交罪,是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一)行為人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強制性交罪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因此依§7規定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二)行為人為外國人,而被害人是中華民國人民時,依§8準用§7
規定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三、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犯下§221強制性交罪之審判權:
  (一)按國際法上對於任何國家行使的審判權,並無嚴格之限制,在慣例
上本國對於本國駐外使領館內之犯罪者,能否實施其刑事審判權,常以駐在國
是否同意放棄其審判權為斷。(最高法院58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
議(二)丙說要旨參照,按該說「管轄權」應為「審判權」之誤。)
  (二)即使該案件已由駐在國裁判確定,我國仍得依§9複勘原則及任意
併算原則再行追訴、審判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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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使領館不是中華民國刑法上之中華民國領域,未必就不適用中華
民國刑法,而且中華民國司法機關未必就沒有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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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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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2-18
結論概同於大大,建議參酌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
約」或「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 基本上
都是國家之間於外交往來上的特權與豁免優遇之賦予,接
受國對於派遣國的「尊重」。
Emily avatarEmily2016-02-20
重點畫錯了 應該是 "國" XD
Enid avatarEnid2016-02-24
大使館的爭議還很小 辦事處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Poppy avatarPoppy2016-02-27
大使館一定有審判權,這是維也納公約的精神
所在國原則上要尊重,所以管轄權回到派遣國
Rae avatarRae2016-03-01
代表處是否為大使館要看當地國的法律,不在維也納公約
範圍內,所以美國有特別法不代表日本或德國、法國也有
Jake avatarJake2016-03-02
「相當於大使館」…在我國體系下的層級沒用啊。
Zanna avatarZanna2016-03-04
有時候不太能理解,性侵在美國應該算重罪,為何有人不怕!?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6-03-04
劉珊珊那個不一樣啊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03-06
第一他是公務員,第二有貪汙甚至奴隸罪的疑慮
George avatarGeorge2016-03-11
而且劉珊珊也沒有豁免權…人家就不把他當純粹的外交官處
Linda avatarLinda2016-03-13
哇~~~~這篇整個就是高手群
Mary avatarMary2016-03-16
性侵在美國應該不算重罪,是凌虐兒童、性侵兒童。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03-18
美國非常重視當地兒少法
Joe avatarJoe2016-03-22
劉珊珊事件,政府花了一堆律師費,還讓台灣政府的面子
裡子都輸了,也顯現出外交體系的一堆問題,但我不想
花時間去討論這個事件。
Ivy avatarIvy2016-03-23
樓上 不是說有問題才值得討論嗎? 法期刊投稿拒絕最常見
Xanthe avatarXanthe2016-03-23
理由不外是: 沒有提出法律問題
主管機關才是不喜歡提出問題 大家安穩過日子就好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03-24
何況法學板不討論法學問題 要討論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