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家裡疑似遭遇到小偷,新品放在外面不見於是去警局報案
有做筆錄, 還詢問相關問題,例如出貨單or家裡員工有無確認過之類的
報案完隔幾天我們發現,原來是貨運公司已經幫我們送到其他地方去了
於是我們就去銷案,隔天警察來我家告知我們,因為當初在
做筆錄詢問我們的時候,有確認過是否有出貨單或是或貨運單之類的
我們有確定過,然後警察說這樣搞烏龍,會害到別人被告並且有公訴罪
所以要把我們的案子移送地檢(還是其他地方),我們雖然主動自行去銷案
但會被起訴,請問警察這樣說的結果是正常的嗎?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麻煩各位解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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