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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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dog (.....)》之銘言:
: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 警察會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調查通聯紀錄 (例如中華電信好了)
: 現行法規下,中華電信可以不配合,但原則上都會配合警方辦案
: 所以網路發言還是有機會被找到,而不是像你說的找不到人.
: (當然,查通聯紀錄也可能找不到人就是,小案子警察不會投入太多成本去找人)
: showeig你一直扯法規,但實務上就有人收到地檢署傳票了=.=
: #1Rv4vDPM (C_ArtBoard)
: 這篇當事人就跑去開庭了,相關文章自己爬.
: 當然如果你是在討論學術,那我道歉.

106,刑智上易,65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


二、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主要是因為單憑網際網路號碼位址(IP
)為被告家中所申請使用,並不能確定利用此IP位址下載本
案據訴作品(即告訴人有著作權之電影「黃飛鴻之英雄有夢
」)的人,就是被告。檢察官就此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有
三:(1)被告對於家中WIFI無線分享器未設定密碼,前後供述
不一;(2)使用WIFI無線分享器,倘未設密碼,將會導致他人
也分享占用連網頻寬,所以不設密碼有違社會常情;另原審
也可以傳喚被告的配偶就此加以查證,卻漏未傳喚,有應調
查之證據漏未調查之缺失;(3)以下載據訴作品之犯罪型態而
言,應不存在僵屍網路、跳板等第三人犯罪情形。



我看起來比較像是檢察官透過IP找到人,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所以判無罪.
所以檢調單位還是可以請警察行文調查IP資訊,跟我說的完全沒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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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18-11-11
所以我貼的那段內容完全忽視喔?
Hazel avatarHazel2018-11-13
問題是只有這個判決嗎?XD
Kama avatarKama2018-11-15
當然不只阿 現實就是有人收到傳票了
Doris avatarDoris2018-11-19
通信使用者資料的調取 李榮耕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8-11-24
而且本案也不是沒找到人 而是無罪
所以你是想討論學術還是討論實務問題?
學術我沒意見 實務就是我說的那樣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8-11-25
有證據能力是因為權衡法則,不是說不屬於違法取證
Faithe avatarFaithe2018-11-27
本應依通保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
核發調取票 ,然竟未依此法定程序為之,堪認本件執行蒐
證之員警,於 取得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過程,有違
背刑事訴訟程序之情事
Dora avatarDora2018-11-29
哈哈哈
Elvira avatarElvira2018-12-02
樓上 a 開頭,那我就是 m 開頭.....呵呵~~~~
實在不知道水準等級怎差這麼多....不合意就咬咬咬攻擊人
Ina avatarIna2018-12-04
反正公投我投定了,就醬,希望某位鄉民多努力
您的努力,大家都看得到,一定會把票選擇蓋在該蓋的地方
Irma avatarIrma2018-12-09
只是,不要又說 這是騎士 ~~~~反對就是騎士,專法就是騎士
Linda avatarLinda2018-12-13
哈哈哈哈,不是說政府可以不甩公投嗎
怎麼您馬上又轉變說法
你是不是很喜歡角色扮演呀,一下子演法官,一下子演犯罪
專家,一下子又演聖騎士
Hardy avatarHardy2018-12-17
P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