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聲音不該被埋沒! - 法律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0-03-0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到河濱打球(中和華中橋下)
聴到了一個好聲音
讓我驚艷好久沒聽過這種聲音
我就問他怎不去參加比賽呢
他不用回答我也知道因為它超害羞的
他雖然漲的不是說很帥但他聲音夠獨特
回家後還蠻懷念他的聲音的說我就想說把他介紹給經紀公司(因為好聲音不能被埋沒)但我不知道該怎把他介紹給唱片公司= =
所以請大家幫幫忙吧 -如果可以的話希望各位大大們把他找出來吧(他住在華中橋附近年齡17上下叫小丞高高的)就只知道這麼多嚕畢竟陌生人嗎不好億四問太多啦
各位拜託嚕
已更新項目:
一起把它推出去吧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0-03-08T05:02
您好!
我不知道你是如何聽到這個歌聲
有可能是街頭藝人,也有可能是無意間聽到有人在唱歌
 
假設他是街頭藝人,那麼就不需要介紹經紀公司
因為街頭藝人不需要進演藝圈
對接頭藝人來說,公共的場合就是他們的工作地方了。
 
 
假設他是一般人,就要看他想不想要當歌手或當藝人
但是這點最好不要,很多人都說現在人的明星夢都會被騙錢
而且你看看新聞,演藝圈有多少醜聞?又有多少緋聞?
這已經被網友批評演藝圈太氾濫!連個什麼都不會的傢伙也會紅?根本不知道在紅什麼!光靠外表嘛?模特兒圈各個都比他強!歌手都比他會唱!不想直接點名!網友心裡都有數!
 
 
建議當街頭藝人比較好,
一方面可以先找自己可以做的工作,另一方面就是當街頭藝人
街頭藝人的薪資都是看通告是什麼而定的。
申請在這
台灣街頭藝人證照甄選報名表
http://tw.myblog.yahoo.com/buskertw/article?mid=12...
另外如果要在公開場合表演
要遵守下列法律。
 
台北市自94年4月27日「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正式通過實施後,依辦法之規定,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可以在相關法令的範圍下,自在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 。
--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第一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活動多元發展,並培養民眾以付費方式參與藝文活動之消費習慣,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豐富本市公共空間人文風貌,許可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關於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公共空間:指本市寬度八公尺以上之人行道、廣場及公園綠地等空間,經管理人同意得提供從事藝文活動之場所。
二 公共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
三 藝文活動:指從事收費性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四 街頭藝人:指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組成之團體。
第三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有關事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審議委員會處理之。
第四條 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
前項申請應繳納證照費。個人申請者,繳納新臺幣五百元;團體申請者,繳納新臺幣一千元。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處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應設定許可證期限及街頭藝人從事收費性藝文活動之收費方式,並得附條件、負擔或其他附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於許可種類及數量進行總量管制。
第六條 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但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公共空間管理人對已經許可從事之藝文活動,應予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活動許可證,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公共空間管理人員之查驗。
第八條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公共空間管理人,應予以糾正,並得命其立即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九條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 法令修正變更。
二 配合政策需要。
三 許可原因改變或消滅。
四 從事藝文活動之內容、販售物品或勞務等活動,與活動許可證之核准項目不符。
五 擅自將活動許可證轉供他人使用。
六 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規規定行為。
第十條 街頭藝人因有前條第四款至第六款事由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自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核發許可。
第十一條 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祝你們虎年行大運!!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0-03-10T09:57
你好
覺得替自己積一點功德吧,不要害人家吧(不要誤會,沒有要跟你唱反調)
台灣的音樂環境......我記得前些年在淡水漁人碼頭那一家店,好像是咖啡店吧,有聽到一位駐唱的女生,跟你講的感覺一樣,聽她歌唱,差一點忘了要回家,聲音像黃鶯出谷一樣美,當下在想若有可錄式cd的話就好了
每一位歌手都有他自己認為或者是喜歡的舞台,也許那就是他自己認為最好的舞台也說不定呀,對吧!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0-03-07T06:54
比較建議讓他去參加電視比賽,要是你對他真有信心,
經紀公司太商業化,大型的不一定有時間理你,小型的太少宣傳也紅不起,
電視比賽好歹表演較自由,
天天拿表格去煩他吧~~
對他美其名是為了得到評審的專業改善意見,知道自己有什麼不足,
也為了尋找同好,比賽也能得到不少好的經驗回憶~~

校園霸凌性侵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0-03-06T00:00
未成年少女在特殊教育機構遭同樣是未成年少女成群霸凌及性侵(用以異物)數次,並遭到威脅不得供出...請問1.該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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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0-03-06T00:00
請問各位大哥大姐......看到我上班地方的其他阿姨的工作情形...感覺他們好累喔....一個月只休四天,其餘其他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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