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辨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規 - 行政法規
By Steve
at 2010-04-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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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規 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何從XXX法規中 知道他是哪個法或是法規? 從法條的名子來看 EX 社會秩序維護法 怎麼從字面上看出來 他是行政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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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 如何從法條字面上看出 屬於哪一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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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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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0-04-22T23:54
at 2010-04-22T23:54
舉例就妨害公務行為的法律規範來說,社會安全維護法規定是以行政法規範警察對違法可以進行處理的權限,以社會安全維護法第85條來做舉例說明;在憲法第77條與第8條規定的是司法院與民眾的法律權益相對分際,在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國家法律上刑事處罰的法律法定程序,並對其他的仲裁與處罰做法律正當性之除外者;在刑法第140條中的規定,則是對於舉例的妨害公務違法行為,在關於刑法的法律條文所做的規定者。法律條文抄錄於後: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2010-04-25 11:46:39 補充:
行政法或是刑事法分別,在於身為純粹國民身份,按照憲法第8條賦予的法定權利,可以直接拒絕的法律處罰規則叫做行政法,不能拒絕的處罰規則稱為刑法,也就是上列社會安全維護法第85條的內容的處罰是可以拒絕的;但是從法律條文上並無方法可以文字做有效區分。
但是在民眾當事人違法是事實的條件下,若是引用憲法權拒絕警察處分,在法定程序上警察還是可以將案件移送,經由司法院的裁判而當事人獲得刑法或民事處罰處份,可能當事人也不一定可以得到比較輕的裁判。總結原因,其一是當事人的能力不足以引用憲法條文拒絕之,其二是就法律原則上,因當事人微罪而獲得的警察行政裁判並不會比刑事程序所得處罰較重,在法律合理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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