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勞工局檢舉超時工作?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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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朋友在一家飯店工作,是廚師,進公司前公司都和員工說一個月至少月休八天,事實上一個月有休到三天就要偷笑了,根本沒有所謂的八天。再來,公司的正常上班時間是:早上10點~下午2點,休息一下後是下午5點到晚上9點,之後下班;現在都是從早上9點直接做到晚上11點才下班,連加班都不給報,請問這種情況應該就算是超時工作了吧?(打卡上都有上下班時間記錄)請問該怎麼向勞工局投訴超時工作?我知道當事人可以申訴,但不能匿名,如果因為去申訴被公司知道,就算已經離職,這件事在廚師之間傳來傳去,可能不會有人想再錄用他,這樣的公司待遇只能一直忍耐,每天工作的那麼累,旁邊的人看了都很不忍心。請問他人可以幫忙打電話去勞工局檢舉嗎?或是有其他投訴管道嗎?他人檢舉的時候需要準備什麼嗎?麻煩請專業人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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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on avatarMason2014-01-24
只針對申訴部分用法令規定回答你,有說明不清楚,不嫌棄可使用本人知識+信箱。一、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8條(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受理申訴)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受理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時,應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於十四日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三、勞動檢查法第11條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1、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2、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3、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01-26
勞方受僱時勞資雙方約定「一個月至少月休八天」,事實上到職上班工作後雇主因營業上的需要一個月只有施休三天。這樣的情況資方已經明顯違反勞基法第24、30、30-1、36、37、38、39條故資方確實有違反同法第14條第一項第5、6款情事勞方因為有身份曝光之虞而不敢舉發,那就等著過勞死嗎?事實上仍然可於知其事實之日起30天內發動終止勞動契約(開除資方),並可以依同法第17條主張發給資遣費...
Carol avatarCarol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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