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告傷害附民事精神賠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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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副本:高市地檢署衛生局社會局高市府衛福部行政院總統府
附件:
主旨:提告傷害
說明:
8/13午於社團法人高雄市快樂堤心理協會附設仙人掌社區復健坊上課時,
坐我隔壁之學員突然對我大吼'沒規矩』,難道有話不能好好說.
要不是正在上課之老師當場制止,絕對發生衝突.
他自己才沒規矩,穿短褲拖鞋,根本沒有作學生之態度,還有臉講別人?
當下,我可以報警處理,請警方強制送醫.
當晚,我對此事耿耿於懷,發病於永康榮總急診,打針.
今早去上課時,主任卻解釋說,對方只有小學生之程度,難道小學生就不用教嗎?小學生做錯事就不用道歉嗎?甚麼叫大部分之學員都有類似之狀況,以後還有類似的衝突發生?那一開始介紹時,就應該講清楚說明白.不是當事件發生時,才說我的情緒問題,這裡並不適合我.我已受到傷害,既然當事人只有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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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 avatarEthan2019-08-21
刑法的傷害定義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看內文所寫,造成你身體損傷的情形是到榮總急診打針,因此自然無法符合刑法的傷害定義。
至於該生所喊的"'沒規矩』,是否符合刑法的妨害名譽?恐怕還有議論之空間。
此外縱使構成妨害名譽,針對民事侵權賠償部份
但該生的行為,是否是法定代理人的未監督或疏懈所致?
如果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時,法定代理人也不需負賠償責任。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8-17
大為網友好:既然版大知道當事人只有小學生程度,那就以寬容的心【大人有大量】看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