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絕恐龍法官?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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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glong (豆油)》之銘言:
: 也許...不該針對法官
: 這是制度的問題...
: 但法律上的某些認定標準
: 確實出了問題
: 例如..."姦"在法律上的定義
: 是指"陰莖進入陰道"
: 這很不合理啊...
: 看到老婆跟陌生男人在街上手牽手,十指相扣
: 你就會有發狂的感覺了...
: 他們一起進汽車旅館
: 你會相信只是聊天,上廁所嗎...?
: 但是抓姦的人根本很難舉證

這不是定義合不合理的問題

這是國家選擇要對怎樣程度的行為才會發動刑法的問題

白話講就是手牽手十指交扣國家"根本上"認為不值得刑法處罰

閣下要質疑的是這個"程度"的決定合不合理

而我國的現狀就是多數人民認為這樣很合理

如果閣下認為自己才是多數民意的代表

請洽立法院修法(這就是民主政治的遊戲規則)

另,為了怕閣下不知道

有一部法律叫民法,裡面有個東西叫侵權行為,在解決這種案子上是可以用的

沒有人說本案行為法律不處理

: 還有...
: 某徒企圖性侵,但因為太緊張而不舉
: 檢方也僅能以 強姦未遂和猥褻罪 來起訴
: 就算沒有被"姦"...被害人受的傷害
: 和被"姦"受的傷害
: 根本是差不多的呀...
: 而犯案人獲得的精神上快感
: 也是差不多...

閣下是認真的嗎............

我想請問閣下所稱被害人受的傷害,及犯人獲得的快感

於未遂和既遂時均差不多的結論是怎麼得到的

有任何心理學或醫學等等相關研究報告支持?

還是只是閣下憑空臆測想當然耳之推論?

不說別的

在閣下所舉之因不舉而未遂的情境中

被害人是否有感染性病之可能?是否有懷孕之可能?是否有造成陰道撕裂傷之可能?

光以上這些客觀外在情狀都不同時

閣下如何說明既遂和未遂"差不多"?


: 雖然"陪審制"一樣有缺點
: 我也不完全支持"陪審制"
: 但上面兩案以常理來說
: 陪審團很難給予被告同情
: 陪審團對犯罪事實之有無做認定
: 檢方舉證,法官量刑
: 這不是互補嗎?

就算陪審團不同情被告

也不能將原本不舉的事實轉而認定為有舉

至於第一例

理論上確實是可以說因為有十指緊扣所以陪審團認為有性器接合之事實

問題是閣下真的希望真有"這種程度"的陪審團存在?

那這個陪審團是不是也可以在一個兇殘之殺人案中

在沒兇器、屍體已遭破壞、現場已遭破壞、無目擊證人、無監視器畫面的情形下

認為一個案發當時在附近、曾說要給被害人好看、且素行不良,陪審團極為痛恨之人

的某A是實際下手之人(附近不只某A一人)?


: 判決因此有了彈性,因個案而不同
: 不為了方便審理和判斷,而機械化
: 若判決的標準採明文規定
: 修改標準時,要透過緩慢程序
: 無法跟上社會快速的變化
: "法律人懂法"
: 但法律是"為人民服務,因人民存在"
: 若適度讓民眾參予判決,還可減少這方面的成本
: 因為人是活的

法律是因人民存在,是為人民服務

也因此法律人要努力防止人民因一時衝動而做出價值衝突之錯誤作為

例如一邊高喊罪刑法定主義、證據裁判原則,一邊又說被告獐頭鼠目所言顯不足採

進而使國家權力無限擴張,到最後受害者只會是你我(人民)

: 至於"民粹"的問題
: 法官若不認同陪審團的認定
: 一樣有從輕發落的權限
: 更何況檢方和被告還可以上訴
: 外行人的一點小意見囉

語氣可能有一點衝

但閣下的發言讓我想到一種情狀

就是病人去看醫生

然後跟醫生說

醫生我覺得我這個病是如此如此這般這般所以應該怎樣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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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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