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提出肇事逃逸或傷害罪成立嗎? - 傷害罪
By Poppy
at 2010-02-25T00:00
at 2010-0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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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5 當天有下雨,我騎機車直行,有一台汽車從最外側直接切近來最內側要迴轉。那條路是雙線道,但內車道沒有線禁行機車,且有雙黃線!可是我是因為要閃那台汽車才切近去內車道,於是我被撞到對向車道,對方沒有馬上停下來,直接回轉過去,開離我約1~2台汽車的距離有停下來一下,後之我看他要跑的樣子,我馬上爬起來,他猶豫了一下才靠邊停,對方一下車就移動我的機車,然後對方問我要不要去醫院,於是他們開車送我去醫院,經醫生診斷,導致手腳身體多處挫傷及頭部外傷併發腦症盪。對方都是由父母出面,電話只有打過一兩通給我,之後都是我自己去找他。這樣如果跟對方談不合,我能對他提出什麼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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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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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0-02-26T12:36
at 2010-02-26T12:36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你]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優先路權制。
只不過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對方沒有馬上停下來,直接回轉過去,開離我約1~2台汽車的距離有停下來一下,後之我看他要跑的樣子
這只是你的猜撤!
我馬上爬起來,他猶豫了一下才靠邊停
總之還是有停下來 ,距離撞擊點2個車身,也不過才幾公尺 而已,依經驗法則論,算正常的反應現象。
若速度較快的事故,剎車痕就不只2個車身 的距離。
對方一下車就移動我的機車,然後對方問我要不要去醫院,於是他們開車送我去醫院
還護送你就醫"
當然就不構成 肇事逃逸的要件。
經醫生診斷,導致手腳身體多處挫傷及頭部外傷併發腦症盪。對方都是由父母出面,電話只有打過一兩通給我,之後都是我自己去找他。這樣如果跟對方談不合,我能對他提出什麼告訴?
同上說明:
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之後"
才有求償ˋ提告與否的法源依據 。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2010-03-09 05:51:26 補充:
現行法律尚未規定,路口一定要裝設錄影監視器,當然機器也有故障的機率存在,縱使調閱到監視畫面或其他商家的監視畫面,若無拍到[撞擊角度],也於事無補,對釐清肇責並不一定有所助益。
縱使已無現場,還是能以雙方的供詞,從哪來ˋ往哪去的行向[行駛方向],由法院以交通法規審酌路權歸屬裁定ˋ判決。
By John
at 2010-02-26T17:56
at 2010-02-26T17:56
機車不能騎上內車道,無心的違規也是違規
看車禍鑑定報告怎麼說 責任比佔多少
可是妳們沒有報警
有時候機車被汽車撞了 不一定站優勢
對方沒有馬上停下來,對方一下車就移動我的機車
感覺對方有經驗 先破壞現場又不報案
妳也忘了報警
對方問我要不要去醫院,於是他們開車送我去醫院
所以不構成肇事逃逸
過失傷害可以提
可是要先重建現場.筆錄.車禍鑑定....
釐清責任再說賠償
協調不成再提告
By Olivia
at 2010-02-25T15:02
at 2010-02-25T15:02
By Candice
at 2010-02-27T14:22
at 2010-02-27T14:22
附近有監視器嗎?
很重要!因有些證人就算有看到也不敢作證!
我的證人就是這樣!
然後看她們要不要私下和解,不和解就上法院吧!
記得私下和解他要開票給你,你不要拿喔!
因為上次就是拿了,結果拿不到錢!要拿現金!
還有你去醫院換藥的錢要拿收據給他,找他拿錢!<有私下和解:這句話要寫!
他這樣因該不算逃逸,過失傷害罪還說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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