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於元月29日清晨騎機車撞上騎腳踏車的男子,在警局談和解時因為父親撞傷頭腦昏沉,由我代為談和解,對方母親以我爸騎車撞他兒子為由,要求6000元賠償。當時我有質疑對方似乎是從單行道逆向出來,才會被我爸撞到,但承辦的員警並不能證明該巷是否為單行道,所以我只好賠償6000元並簽下和解書。事後回現場牽機車時發現對方確實是逆向行駛單行道,我再次問承辦員警,他要我們自己私下再和解.....錯就錯在我未先釐清肇事責任,就以"機車
如果證實對方違規在先,可撤銷當時的車禍和解書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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