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您好:小弟因不住在戶籍地而導致教召未到(因為戶籍原本是阿嬤在住但幾個月前因無法自理而送到養老院修養,不然阿嬤都會連絡我有信件要去領的),今日收到地檢署要我2/16去報到(偵字第XXXX號),而且我沒有收到召集令,我也有爬文了,我最有可能會因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我沒有前科,而在外地工作,本身又有更生卡債要還,有什麼辦法可以緩刑或緩起訴嗎?如果被起訴判刑,欠銀行的錢就無法還了,身上也沒有多�
妨害兵役條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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