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問題甲、乙為夫妻,甲夫因詐欺罪被判刑五年,甲服刑期間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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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夫妻,甲夫因詐欺罪被判刑五年,甲服刑期間試,乙與富商丙通姦生一子A,丙對A愛護有加,定期提供生活費給乙、A母子。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1)A在法律上被推定為何人之婚生子?(2)甲或丙可否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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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avatarTracy2010-06-10
小弟試答如下民法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民法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明白上述三條,即可得知一、A為甲乙二人的婚生子女二、甲、乙、A三人有權利提出否認上述的親子關係之訴,而時間限制分別為:甲於知悉該子女非婚生子女二年內乙於知悉該子女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