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找妓女只罰妓女是否違憲? - 法律
By Agatha
at 2011-11-09T00:00
at 2011-11-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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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找妓女 只罰妓女 是否違憲 ?
違憲,因為這樣是構成差別待遇,是不是法律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有差別待遇 ?
這個對嗎 ?
違憲,因為這樣是構成差別待遇,是不是法律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有差別待遇 ?
這個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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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1-11-09T14:52
at 2011-11-09T14:52
違憲,因為這樣是構成差別待遇,是不是法律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有差別待遇 ?
這個對嗎 ? 沒錯,此情形在98年11月6日 時就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了做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66號: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0七頁參照)。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
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凡此尚須相當時間審慎規劃,系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如果有問題可以提出來我們一起研究或直接來電免費諮詢,祝你順利 加油~!!
By Olga
at 2011-11-11T22:04
at 2011-11-11T22:04
2011-11-09 20:01:19 補充:
罰娼不罰嫖違憲 擬設紅燈區
〔記者項程鎮、邱俊福、范正祥/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侵害憲法「平等權原則」,宣告違憲,並要求兩年內失效。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婦女委員會主任委員賴芳玉說,本件釋憲可能促使性產業未來走向「特區化」,在特區之外則「娼嫖都罰」。
內政部:朝除罪化研擬
內政部昨天晚上回應,將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關於「設置專區」部分,原則上不以公投方式辦理,宜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
「罰娼不罰嫖」既已違憲,則即日起的兩年過渡期間,不罰嫖的警察,面對「娼」時又該如何處理,才符合大法官解釋的精神?
2011-11-09 20:01:47 補充: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執法機關可依社維法第二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警政署則說,內政部已跟簡易法庭溝通過,會儘量以裁罰金來代替拘留,警方查獲色情都會交簡易法院斟酌。
賴芳玉說,政府未來規劃性產業特區時,一定要在合乎「比例原則」前提之下,做好行政管理及衛教措施,避免性產業工作者被標籤化、污名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說,娼妓合法化在台灣社會的接受度還是有一段距離,但人類社會一定有性產業需求,全面禁絕只是讓它轉入地下化;法界人士對於本釋憲案多表歡迎。
2011-11-09 20:02:12 補充:
至於大法官的解釋,會不會變相鼓勵性產業或支持性交易除罪化?謝文定否認,他說,大法官持中性態度,釋憲意旨不代表大法官主張「嫖娼皆罰」或「嫖娼都不罰」,行政機關或民眾不要誤解。
違平等權原則 兩年失效
負責執行取締性交易的警政署表示,未來執行該怎麼做,正由內政部社會司研議;一名高階警官說,雖然目前朝性交易除罪化的方向走,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對此不管理,所以還是會擬訂相關配套,比如「設專區」或「設禁區」,再對違反者加以處罰。
2011-11-09 20:02:26 補充:
本案是因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和楊坤樵,審理到九件高齡婦女性交易案,老婦陪宿只收數百元夜渡資,卻須面對最高三萬元罰款或最多三天拘禁,反觀嫖客卻完全沒事,兩位法官認為不公、可能違憲,因而聲請釋憲。
「罰娼不罰嫖」條款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司法機關對於性交易,有權最多拘留三天或最高處三萬元罰鍰;大法官給予兩年緩衝,是為了讓就輔單位協助性產業者轉業及職訓,並完善配套措施。
大法官要求儘速修法
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但實際執行造成不平等,並使部分從事性交易的經濟弱勢女性,因受罰導致原本困窘生活更為不利,行政機關應儘速修法,並實施健檢或衛教。
2011-11-09 20:02:31 補充:
但為免性交易影響他人權益、或侵害社會公益,大法官也要求行政機關應考量修法進行管制或處罰規定,同時應對性交易人實施健檢或衛教等管理措施,以維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
現行唯一不受「罰娼不罰嫖」規範的是公娼,據警政署統計,至今年十月,全國合法妓女戶有十一家、五十一人,台中市三家、宜蘭縣四家,而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澎湖縣各一家。
2011-11-09 20:04:04 補充:
罰娼不罰嫖違憲 擬設紅燈區 自由時報-2009-11-7
〔記者項程鎮、邱俊福、范正祥/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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