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相助鄉民們請教如何寫釋憲 - 法律
By Necoo
at 2010-07-27T00:00
at 2010-07-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幾年前
我們的住宅區附近補習班林立
有位女學生突然向我們的大樓管理員求助
女學生當時面帶著驚嚇表情且一面哭泣的求助
她說她在補習班下課之後,
每次回家路上都有奇怪的人跟蹤
報警~警察卻說等發生事情再說
管理員和住宅裡的見義勇為的人告訴她說,
以後會在她回家的路上留意
果然有一次
那位奇怪的人在住宅區附近,
某個陰暗的地方,見機不可失
突然伸出狼爪
當時被住宅裡的見義勇為的人以哨子並斥責這色狼嚇退他
隔日卻被色狼反過來告限制自由及傷害
色狼說:[他怕我搶走他喜歡的女人,那晚率眾拿棒球棍打我!]
但色狼拿不出證據,也沒有驗傷單
檢察官卻說~起訴成立
而我們住宅區的守望相助隊及管理員說,可以請出女學生作證,且有監視器
檢察官卻說~駁回
最後,色狼~不起訴
結果檢察官起訴了守望相助隊的見義勇為之人
~~~~~~~並且確定~~~~~~~~
我們很多人都說
別多管閒事才不會惹禍上身
以後台灣直接解散守望相助好了
像之前,蘋果日報有報導
一位婦人見到色狼在公車內調戲一位女子
婦女問完那位女子確定女子與色狼完全不相識
因此斥責色狼
結果
色狼告見義勇為的婦女~傷害及侮辱罪
而警察也拘提婦女15小時
或許這些壞人
家中都有許多米粉.烤雞可送吧?
由以上案件
我們希望申請大法官釋憲
是否守望相助隊沒有米粉.烤雞就該死!!!
那麼
申請釋憲是否有固定格式?
以及它要如何書寫?
請教導一下
Update:
JAY--陳化義律師助理 大大
一般訴狀是不是指上訴狀?
如果我用一般信紙寫可以嗎?
還是說要拿上訴狀來寫?
Update 2:
老實說
之前,
我們住宅區的管理員及守望相助隊阿公阿婆有請律師寫提訴狀
結果,
寫的亂七八糟,被撤掉
而且,本來很有利,被搞砸就拿了錢避不見面
這時
我們才發現台南的律師根本很糟糕
剛畢業,沒出過社會
想在地方法院以免費諮詢,或是在扶助基金會先打打知名度而已
所以,
他們才會想乾脆靠自己
由我在這裡向大家詢問
如果大大有不錯的律師人選
可不可以提議一下?
謝謝
Update 3:
大大
非常感謝您的熱心助人
但有一件事想向您請教
申請大法官釋憲有什麼禁忌?
內容是不是要將事實陳述一遍?
感謝
Update 4:
但在我們台南的律師都是
當時情況不懂,卻要精簡一兩句
當他寫訴狀時,卻是將強盜寫成小偷
結果,事情搞砸-卻是拿了錢避不見面
所以,
在我們台南根本就找不到專業的律師
(尤其是要盡量避開完全不懂的何律師)
Update 5:
提拉奇 大大
可是,我記得曾經有人申請釋憲
當初的原因是
中國失守,國軍退到台灣
與中國元配分開,無法聯繫
到台灣後又再娶
之後,開放大陸探親
中國元配為奪財產,告台灣老婆結婚無效
當時,中國元配所告三審皆獲勝
最後,台灣老婆申請釋憲
大法官公告違憲!!
這部分好像不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5條、第7條之規定耶?
Update 6:
至於
至於被色狼反過來告限制自由及傷害,卻沒有證據證明眾人拿棒球棍打他,也沒有驗傷單,雖然遭檢察官起訴,且被列為被告,法院應該在審理後會還以清白。
但當時的事實是
守望相助隊及樓管保全員是用哨子.呼喊聲將色狼嚇走
所以,色狼沒有驗傷單
為什麼當初會採用哨子而不是用抓的或用打的呢??
因為,色狼當時嗆說:[來呀!我表哥是檢察官,不怕你們!]
我們寧可信其有
以哨子,呼喊聲嚇走他
至於法院
有可能會公正嗎?
不是才發生四法官,一檢察官涉貪案嗎?
以及陳哲男輕判案嗎?
法院根本是私人家族開的
還是讓全民公論才比較公正吧!!
Update 7:
~~而您說讓全民公審,您可知道希臘時代的全民公審,常常會導致誤判的情形嗎?現今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也只有讓陪審團公民作部份的表決,法律專業也還是保留給司法人員處理,這正是為了盡可能減少一些錯誤的發生。 ~~~
-----------------------------------------------------------------------------------------------------------------------------------
還記得當初的社會事件,有位法官判--摸胸5秒無罪--
如果沒有人民出來撻伐,恐怕早已定案了!!
Update 8:
再者,法院有分設股別,每股法官都是獨立審判,不互相干擾,偵查機關也是一樣,而各股法官/檢察官公不公正,端看自己的品德操守。若按您的邏輯,有一就是全,豈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難道您認同別人歹心犯罪,就等同於您我或週遭的好人一樣嗎?難道所有法院的全部法官都像被抓的那幾個人這麼惡質?
----------------------------------------------------------------------------------------------------------------------------------
Update 9:
對呀!
所以,當初有位-柯金柱檢察官,
收賄後讓殺人犯-不起訴
其他檢察官縱然感覺有異,還是不能互相干擾
(外表不干涉,實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被害家屬申請再議,我檢察長閉一隻眼,駁回!
原來,整個地檢署只有柯金柱檢察官是壞人!
Update 10:
若按您的邏輯,有一就是全,豈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難道您認同別人歹心犯罪,就等同於您我或週遭的好人一樣嗎?難道所有法院的全部法官都像被抓的那幾個人這麼惡質?
---------------------------------------------------------------------------------------------------------------------------------
我贊同您的看法!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但是有位美國學者曾說:每一個組織即是社會的縮影
社會有什麼樣的人,組織就有什麼樣的人
Update 11:
所以,將當年的海軍體系假設為司法體系
引清風檢察官,搜出組織內部的貪污物證
結果,被殺人滅口,但卻無人聲援
因當時只有他一人不同流合污嘛
(以下為真的地檢署)
之後,錄音物證送到地檢署偵查,卻是被偵辦檢察官洗掉
結論是,組織裡有好人,但只是少數罷了
Update 12:
介紹一齣戲給您
非常能說明台灣司法體系現在的情況
司法院萬官腐敗,唯一好官遭欺負
海瑞鬥嚴嵩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K25YKim_QJM/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_cA-ofJPqHw/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hs9AS-yO8Co/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VCEItI1s_Jk/
Update 13: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fnGZEQwaBDs/
Update 14:
提拉奇 大大
其實您說的並非完全沒有道理
但您是否知道,就算使司法程序公開透明
若是沒有媒體將它全面公開也是枉然
只有少數一群人知道
這群司法人員也會因為是極少數而不屑
再者,為什麼現代沒有重視操守的包公、海瑞?
秦檜、魏忠賢卻是多如牛毛!
因為,台灣考選制度並不種是節氣、品德操守
只是一味的只測考應考人的法律知識
因此,也就成了越懂法律者,越會鑽漏洞、型壞事!
因而,法律人若是拋棄自己所讀的法律
那與太監、公公不識字有何差別?
所以,現在是錦衣衛掌大權
Update 15:
就拿我們的守望相助的阿伯來說吧
當初,檢察官違反訴訟法-迴避制度
又違反-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
並且在偵訊時,阿伯要求請律師到場
結果,當場被威脅:
若是你堅持請律師的話,我有的是時間可以慢慢整你!!
之後,以簡式定罪(新法)
阿伯於是請我幫他寫檢舉函給法務部
我明列出以上幾點之瑕疵
結果,法務部認為陳情有理由卻是將案子發回
但這位檢察官的反應是什麼呢?
第一:見笑等生氣,立刻將錄影刪除前半段,剩後半段幾分鐘而已
第二:派兩大隊警察(只差苛槍實彈)搜索阿伯以及所有幫過阿伯的人的家
結果,法務部不聞不問
若是包公時代會有這種事發生嗎?
Update 16:
當然了,
錄影被刪就真的沒辦法了!!
除了他的表哥報復以外,色狼當然也要再插一腿了
色狼如何對付其他人,我不知道!
但他是將我的電話刊在留言板
寫明--[慧雯ㄩㄢ ㄐㄧㄠ]
如果是一般人刊這個,早被抓了
但色狼不同,他是魏忠賢之親戚耶
當然了
我因此有很長的時間都接到想約的人
我立即否認
結果卻是,被對方認為耍他,而被以三字經辱罵
我整整有一年的時間得了恐懼症
只要一聽到電話鈴聲就全聲發抖且深夜作惡夢驚醒,
除了醫院醫治以外,我平日亦參加了基督教會,慈濟功德會
今年5月才好轉!
Update 17:
提拉奇 大大
----------------------------------------------------------------------------------------------------------------------------------
所以既然檢察官有您所說的,刪除錄影事證,則就將剩下的再寄給法務部,比對上一次,然後請法務部處理。
Update 18:
----------------------------------------------------------------------------------------------------------------------------------
錄影只有一卷(偵查時所錄),原版遭刪,那就無法比對了
Update 19:
喔,對了,您說「他是將我的電話刊在留言板」,看他是登在哪裡,如果是網站,就把整個網頁(包括網址等能證明是他所為的)列印下來,然後在刑事上告他誹謗(刑310),在民事上告他侵權行為(民184)及侵犯隱私權、名譽權(民195),分別請求醫療費用及慰撫金及回復名譽。讓他知道,檢察官不能保護他這個表弟,別仗勢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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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住宅區附近補習班林立
有位女學生突然向我們的大樓管理員求助
女學生當時面帶著驚嚇表情且一面哭泣的求助
她說她在補習班下課之後,
每次回家路上都有奇怪的人跟蹤
報警~警察卻說等發生事情再說
管理員和住宅裡的見義勇為的人告訴她說,
以後會在她回家的路上留意
果然有一次
那位奇怪的人在住宅區附近,
某個陰暗的地方,見機不可失
突然伸出狼爪
當時被住宅裡的見義勇為的人以哨子並斥責這色狼嚇退他
隔日卻被色狼反過來告限制自由及傷害
色狼說:[他怕我搶走他喜歡的女人,那晚率眾拿棒球棍打我!]
但色狼拿不出證據,也沒有驗傷單
檢察官卻說~起訴成立
而我們住宅區的守望相助隊及管理員說,可以請出女學生作證,且有監視器
檢察官卻說~駁回
最後,色狼~不起訴
結果檢察官起訴了守望相助隊的見義勇為之人
~~~~~~~並且確定~~~~~~~~
我們很多人都說
別多管閒事才不會惹禍上身
以後台灣直接解散守望相助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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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問完那位女子確定女子與色狼完全不相識
因此斥責色狼
結果
色狼告見義勇為的婦女~傷害及侮辱罪
而警察也拘提婦女1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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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案件
我們希望申請大法官釋憲
是否守望相助隊沒有米粉.烤雞就該死!!!
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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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它要如何書寫?
請教導一下
Update:
JAY--陳化義律師助理 大大
一般訴狀是不是指上訴狀?
如果我用一般信紙寫可以嗎?
還是說要拿上訴狀來寫?
Update 2:
老實說
之前,
我們住宅區的管理員及守望相助隊阿公阿婆有請律師寫提訴狀
結果,
寫的亂七八糟,被撤掉
而且,本來很有利,被搞砸就拿了錢避不見面
這時
我們才發現台南的律師根本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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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他們才會想乾脆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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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大有不錯的律師人選
可不可以提議一下?
謝謝
Update 3:
大大
非常感謝您的熱心助人
但有一件事想向您請教
申請大法官釋憲有什麼禁忌?
內容是不是要將事實陳述一遍?
感謝
Update 4:
但在我們台南的律師都是
當時情況不懂,卻要精簡一兩句
當他寫訴狀時,卻是將強盜寫成小偷
結果,事情搞砸-卻是拿了錢避不見面
所以,
在我們台南根本就找不到專業的律師
(尤其是要盡量避開完全不懂的何律師)
Update 5:
提拉奇 大大
可是,我記得曾經有人申請釋憲
當初的原因是
中國失守,國軍退到台灣
與中國元配分開,無法聯繫
到台灣後又再娶
之後,開放大陸探親
中國元配為奪財產,告台灣老婆結婚無效
當時,中國元配所告三審皆獲勝
最後,台灣老婆申請釋憲
大法官公告違憲!!
這部分好像不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5條、第7條之規定耶?
Update 6:
至於
至於被色狼反過來告限制自由及傷害,卻沒有證據證明眾人拿棒球棍打他,也沒有驗傷單,雖然遭檢察官起訴,且被列為被告,法院應該在審理後會還以清白。
但當時的事實是
守望相助隊及樓管保全員是用哨子.呼喊聲將色狼嚇走
所以,色狼沒有驗傷單
為什麼當初會採用哨子而不是用抓的或用打的呢??
因為,色狼當時嗆說:[來呀!我表哥是檢察官,不怕你們!]
我們寧可信其有
以哨子,呼喊聲嚇走他
至於法院
有可能會公正嗎?
不是才發生四法官,一檢察官涉貪案嗎?
以及陳哲男輕判案嗎?
法院根本是私人家族開的
還是讓全民公論才比較公正吧!!
Update 7:
~~而您說讓全民公審,您可知道希臘時代的全民公審,常常會導致誤判的情形嗎?現今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也只有讓陪審團公民作部份的表決,法律專業也還是保留給司法人員處理,這正是為了盡可能減少一些錯誤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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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當初的社會事件,有位法官判--摸胸5秒無罪--
如果沒有人民出來撻伐,恐怕早已定案了!!
Update 8:
再者,法院有分設股別,每股法官都是獨立審判,不互相干擾,偵查機關也是一樣,而各股法官/檢察官公不公正,端看自己的品德操守。若按您的邏輯,有一就是全,豈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難道您認同別人歹心犯罪,就等同於您我或週遭的好人一樣嗎?難道所有法院的全部法官都像被抓的那幾個人這麼惡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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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9:
對呀!
所以,當初有位-柯金柱檢察官,
收賄後讓殺人犯-不起訴
其他檢察官縱然感覺有異,還是不能互相干擾
(外表不干涉,實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被害家屬申請再議,我檢察長閉一隻眼,駁回!
原來,整個地檢署只有柯金柱檢察官是壞人!
Update 10:
若按您的邏輯,有一就是全,豈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難道您認同別人歹心犯罪,就等同於您我或週遭的好人一樣嗎?難道所有法院的全部法官都像被抓的那幾個人這麼惡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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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同您的看法!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但是有位美國學者曾說:每一個組織即是社會的縮影
社會有什麼樣的人,組織就有什麼樣的人
Update 11:
所以,將當年的海軍體系假設為司法體系
引清風檢察官,搜出組織內部的貪污物證
結果,被殺人滅口,但卻無人聲援
因當時只有他一人不同流合污嘛
(以下為真的地檢署)
之後,錄音物證送到地檢署偵查,卻是被偵辦檢察官洗掉
結論是,組織裡有好人,但只是少數罷了
Update 12:
介紹一齣戲給您
非常能說明台灣司法體系現在的情況
司法院萬官腐敗,唯一好官遭欺負
海瑞鬥嚴嵩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K25YKim_QJM/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_cA-ofJPqHw/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hs9AS-yO8Co/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VCEItI1s_Jk/
Update 13: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fnGZEQwaBDs/
Update 14:
提拉奇 大大
其實您說的並非完全沒有道理
但您是否知道,就算使司法程序公開透明
若是沒有媒體將它全面公開也是枉然
只有少數一群人知道
這群司法人員也會因為是極少數而不屑
再者,為什麼現代沒有重視操守的包公、海瑞?
秦檜、魏忠賢卻是多如牛毛!
因為,台灣考選制度並不種是節氣、品德操守
只是一味的只測考應考人的法律知識
因此,也就成了越懂法律者,越會鑽漏洞、型壞事!
因而,法律人若是拋棄自己所讀的法律
那與太監、公公不識字有何差別?
所以,現在是錦衣衛掌大權
Update 15:
就拿我們的守望相助的阿伯來說吧
當初,檢察官違反訴訟法-迴避制度
又違反-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
並且在偵訊時,阿伯要求請律師到場
結果,當場被威脅:
若是你堅持請律師的話,我有的是時間可以慢慢整你!!
之後,以簡式定罪(新法)
阿伯於是請我幫他寫檢舉函給法務部
我明列出以上幾點之瑕疵
結果,法務部認為陳情有理由卻是將案子發回
但這位檢察官的反應是什麼呢?
第一:見笑等生氣,立刻將錄影刪除前半段,剩後半段幾分鐘而已
第二:派兩大隊警察(只差苛槍實彈)搜索阿伯以及所有幫過阿伯的人的家
結果,法務部不聞不問
若是包公時代會有這種事發生嗎?
Update 16:
當然了,
錄影被刪就真的沒辦法了!!
除了他的表哥報復以外,色狼當然也要再插一腿了
色狼如何對付其他人,我不知道!
但他是將我的電話刊在留言板
寫明--[慧雯ㄩㄢ ㄐㄧㄠ]
如果是一般人刊這個,早被抓了
但色狼不同,他是魏忠賢之親戚耶
當然了
我因此有很長的時間都接到想約的人
我立即否認
結果卻是,被對方認為耍他,而被以三字經辱罵
我整整有一年的時間得了恐懼症
只要一聽到電話鈴聲就全聲發抖且深夜作惡夢驚醒,
除了醫院醫治以外,我平日亦參加了基督教會,慈濟功德會
今年5月才好轉!
Update 17:
提拉奇 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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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既然檢察官有您所說的,刪除錄影事證,則就將剩下的再寄給法務部,比對上一次,然後請法務部處理。
Updat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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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只有一卷(偵查時所錄),原版遭刪,那就無法比對了
Update 19:
喔,對了,您說「他是將我的電話刊在留言板」,看他是登在哪裡,如果是網站,就把整個網頁(包括網址等能證明是他所為的)列印下來,然後在刑事上告他誹謗(刑310),在民事上告他侵權行為(民184)及侵犯隱私權、名譽權(民195),分別請求醫療費用及慰撫金及回復名譽。讓他知道,檢察官不能保護他這個表弟,別仗勢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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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Andrew
at 2010-07-31T22:06
at 2010-07-31T22:06
聲請釋憲必須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5條、第7條之規定,否則會遭致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 :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基本上,版大所述情形,即檢察官偵查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你們對結果有所不服時,應於接到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則此時原檢察官必須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如果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會予駁回。若你們對於駁回處分仍不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如法院認為有理由,會裁定,然後開始進行審判,若否,會駁回。(刑訴258-3)
所以您是對案件的哪一部份覺得不滿呢?如果是檢察官有失職,這要找監察院;若是正義無法獲得應有的伸張,應依法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若是對法規制定認為有牴觸憲法,這才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依時間計算,收到不起訴書至今的時間應該已經超過7日,如此無法聲請再議,當然也不可能聲請交付審判。並且法律上的效力應該已經確定,現在只剩下「再行起訴」這條路,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而上述所說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即指: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如果上述再行起訴情形均無符合,則守望相助隊作告訴人所提告的案件即以不起訴終了。
我個人看法是,應該請律師確定是不是不起訴處分書裡,對於證據的採納駁回理由有可議的空間,如果有,是不是足以提起再行起訴,並且能讓對方行為獲得法律制裁。
至於被色狼反過來告限制自由及傷害,卻沒有證據證明眾人拿棒球棍打他,也沒有驗傷單,雖然遭檢察官起訴,且被列為被告,法院應該在審理後會還以清白。
假使最後被法院認有失當之處而被判刑或科罰金,也不失作為給予守望相助隊一個經驗,思考往後在良善的出手幫忙之餘,如何不被歹徒反告,又能獲得里民的信賴與尊敬。
2010-08-07 02:00:31 補充:
補充內容欄無法補充,於此補充,不便之處,尚祈見諒。
首先,重婚,在台灣是不准許的,民法第988條明文規定為無效。所以法官在面對非一夫一妻案件時,一定依法判決重婚無效。因此您舉的那則案件,由大陸配偶提起撤銷台灣配偶與其夫婚姻之訴,三審及再審法官均是依法判決台灣配偶敗訴,該案件終告確定。台灣配偶仍不服,乃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大法官釋憲,隨後作出釋字第 242 號解釋文。
該案您可以查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續編(四)第 165 頁,或司法院公報 第 31 卷 8 期 1-9 頁,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98年10月版)第 373-392 頁,皆可見真章。
2010-08-07 02:18:01 補充:
所以法院必須依法裁判,大法官亦然。
無論有無證據,檢察官既然作出起訴處分,起訴書會載明理由,法官可從起訴書理由判斷檢察官起訴是否有憑有據。若無憑據而起訴,被告會判無罪。
因此,請別把檢察官視作法官,而認為一旦被列為被告,即屬有罪,倘用你的邏輯,司法制度設計上又何必區分設置法官和檢察官,何不像古代一樣就包公一人既偵查又判刑呢?
2010-08-07 02:28:35 補充:
再者,法院有分設股別,每股法官都是獨立審判,不互相干擾,偵查機關也是一樣,而各股法官/檢察官公不公正,端看自己的品德操守。若按您的邏輯,有一就是全,豈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難道您認同別人歹心犯罪,就等同於您我或週遭的好人一樣嗎?難道所有法院的全部法官都像被抓的那幾個人這麼惡質?
至於被告陳哲男案件,我們都是局外人,沒有從頭跟隨案件進展並深入專研,不能僅憑媒體隨便評判。
而您說讓全民公審,您可知道希臘時代的全民公審,常常會導致誤判的情形嗎?現今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也只有讓陪審團公民作部份的表決,法律專業也還是保留給司法人員處理,這正是為了盡可能減少一些錯誤的發生。
2010-08-07 17:07:46 補充:
摸胸猥褻案,重點不在10秒鐘,請上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參看一審及二審之判決內容:
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相信閱讀後,您不會再以媒體角度評論法律案件。
2010-08-07 17:10:32 補充:
另轉貼一位林哲健律師就該事件做三篇連載評析,供您了解一、二審判決相異的原因:
摸十秒無罪?!(上)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09/blog-post_...
摸十秒無罪?!(中)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09/blog-post_...
摸十秒無罪?!(下)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10/blog-post....
2010-08-07 17:38:07 補充:
版大引言:每個組織本來就是社會的縮影。
我另引言英國貴族艾頓(Lord Acton)的一句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不是沒有道理,台灣現在司法界出現狀況,正是過去的制度給予法官、檢察官權力過大,就像今昔大陸的執政者、司法者一樣,隨心所欲,沒有限制制衡,也沒有顯露過程,眾人只能端看並特別重視司法人員的品性操守,完全沒有辦法,也就是為什麼老百姓(良民)喜歡並特別稱頌包公、海瑞。
2010-08-07 17:50:07 補充:
而現在台灣就是在一群法律人努力司法改革、法官及檢警調監督單位設置、以及盡量使司法程序公開透明後,過去隱藏在內的問題才開始一一浮上檯面。如此,很多同道能檢視評論專業部分,並且任何人都能看得到他們的所作所為,隨時表示意見,使執法人員隨時受到眾人監督檢視,大家也就不再特別推崇包公和海瑞為司法或行政表率。
末述孔子所言:逝者已矣,來者可追。不能追的只能讓它過去。
2010-08-08 23:50:28 補充:
版大說現代沒有重視操守的包公、海瑞,但這是不對的,因為當新聞媒體揭露一件事,姑不論事實是真相或未經完全證實,整個社會都是用道德正義對邪惡的一邊一陣撻伐,難道不是嗎?就您發問中所舉的社會案例,每每經過新聞報導後,所有非報導關係人,都是用師長所教的是非對錯去批判,難道不是嗎?如果您的假設是成立的,則當新聞報出時,社會反應會是另一種現象,因此事實上大家都是非常重視操守。只不過問題一碰上自己,陷入其中,完全就變樣,尤其是有利可圖時。
2010-08-09 00:10:02 補充:
好比太極圖,黑白雖對立,卻相合於一圓,黑白雖兩立,但白中有黑點,黑中有白點。組織中,一定會有良善的,也會有惡質的,一個人也是有良善和邪惡共存,只是比例上多寡,在外表有沒有彰顯出來,影響他人多少而已。既然沒有人會是完人或聖人,有也是相當少數,表示壞事缺失一定會出現,因此像在您說的檢察官偵查,除了不斷修法漸漸嚴格要求檢察官依法行事外,尚有監察院、政風單位,以及法務部設置一些單位,目的是檢驗是否有違公務員品性操守,而我們對於應該被革除的問題,不能強求一次到位,但能要求逐步改善,所以既然檢察官有您所說的,刪除錄影事證,則就將剩下的再寄給法務部,比對上一次,然後請法務部處理。
2010-08-09 00:37:10 補充:
請別以包公為例,他雖然如此小心,講求事證明確,卻也有錯斷的時候(鍘掉他的姪子)。而像包公一樣,品行操守優良(孔子的功勞),斷事求證據者,歷朝歷代至現今,都一路承繼存在。而您可知道現在台灣的法官、檢察官有多少人嗎?您對每一位的品性操守自我要求及執行職務的謹慎了解多少呢?每個人對每個案件都是隨心所欲壞到不行嗎?請別總是太專注在老鼠屎上,會讓自己覺得社會沒有可愛之處,本人建議是,該維護權益時,一定要力求,該倡導道德正義時,應該要力挺,但後者要先弄清楚事實,否則會被利用。
2010-08-09 00:52:16 補充:
任何人對於老法官、檢警調向來橫行不法的做法的確令人詬病,這也是現代法律人不斷撻伐的,同時要求新一代法律人(尤其在擔任司法人員時),在程序上一定要依法行事,所以請別對司法灰心,也別讓那些不肖份子,總是利用老一輩畏懼權貴的心態被恐嚇,請注意,只要有救濟伸張的管道,抓著證據勇敢前進!
喔,對了,您說「他是將我的電話刊在留言板」,看他是登在哪裡,如果是網站,就把整個網頁(包括網址等能證明是他所為的)列印下來,然後在刑事上告他誹謗(刑310),在民事上告他侵權行為(民184)及侵犯隱私權、名譽權(民195),分別請求醫療費用及慰撫金及回復名譽。讓他知道,檢察官不能保護他這個表弟,別仗勢欺人!
2010-08-09 16:54:12 補充:
就您所述的情況最終不起訴!這結果令我感到相當好奇,不只對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好奇,同時我還想知道對方是哪個天皇老子,可以影響檢察署,並且竟然膽敢在網路上公然犯法,又敢發簡訊恐嚇!(該不會是地院檢察署檢察長的人吧?!)是哪一間地院檢察署?
無論刑事部分有無確定,您還是可以告民事,兩者沒有關連。如果刑事案件能夠依法進入法院審理(即依照回答的步驟處理),檢察署就不可能干涉判決。
您有沒有試著把案件拿到法扶或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去問問呢?
(ps.意見欄只能裝載16則意見,目前是第14則,回覆的機會只剩兩次,否則可能要把前面的刪除。眼前回覆內容可能還不是對您有好的幫助,建議找法律專業人士解決您的問題。)
2010-08-10 13:00:21 補充:
嗯~中南部的檢察官和北部的檢察官在隨法律變更腳程上的確是有差異,離首都越遠,檢察官以往的陋習作風就越保留,律師消極的態度也是一樣...嘶~~~難怪會有您說的情況!
(其實北部曾經也是非常多的人遭遇像您的處境,是眾人此起彼落承先啟後的努力維護權益...然後才有今天的果實)
收到不起訴書,祇是偵查結果,連審判都沒有,也就是案件都還沒進入法院,所以只要在法定程序時間內聲請交付審判,進入到法院,還是有希望。因為判決書大家看得到,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所以如果您本身的案件未過聲請交付審判的期限,盡快去找律師寫狀遞到法院去。
(您可能要找負有正義、熱心助人、大概三十歲初的律師,應該會比較有幫助。)
2010-08-11 20:04:22 補充:
嗯...本人對於版大呈給法務部要旨質疑是,第一點您如何證明檢察官和對造有親屬關係(例:戶籍謄本或祖譜)?若否,不能聲請迴避。
另外個人對於函呈給法務部內容的拙見:
第一點,應表明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搜索告訴人之住宅,是違反刑事訴訟程序。
但您寫的第二點、第三點是具體個案中的事件,法務部縱使知道,也不能越權,因為法律已經給予當事人提起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的救濟途徑。而派人保護當事人是可以自己或向檢察官表示請法警幫忙,檢舉人的話,檢察官原本即應派法警保護或請求不露面,但無論何種人需要被保護,只限於將人安全送達住所地,長時間保護,則自己要請親友或保全人員陪同。
By Jacky
at 2010-07-31T23:45
at 2010-07-31T23:45
2010-08-11 00:08:56 補充:
補充一下,因為刑訴26條的檢察官準用17、18條的規定,所以17、18條說的雖然是法官,檢察官也準用,因此應該也可以聲請迴避吧?
By Christine
at 2010-07-30T23:49
at 2010-07-30T23:49
2010-07-28 12:42:16 補充:
你去司法院網站他有一個書狀範例下載!那邊可以下載到訴狀的電子檔!檔案修改一下就可以了!不過說真的!小弟會比較建議您花點錢請律師寫!這樣比較不用擔心寫錯!
2010-07-31 23:31:14 補充:
其實項您說的這種狀況通常小弟事乾脆自己約時間幫您寫不過您在台南有點距離!算一算應該對你對我都划不來~!不然的話其實本所律師第一個登錄地點就是台南!
2010-08-04 19:30:17 補充:
聲請大法官釋憲的話基本上你的聲請狀內容必須符合聲請的要件~建議你在當地找律師寫會比較好~
2010-08-06 12:30:03 補充:
怪不得我們律師現在還有接台南的案件!不然的話就是看你們要不要試試看找外縣市的律師幫忙了!但是相對的要花更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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