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相關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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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定型化契約書(審閱期五日)

甲方(學生) 乙方(補習班)雙方已於107/10/31號簽章完成

但契約書上的日期因審閱期的關係,故契約上日期為107/11/5號

但如果甲方於11/4號反悔,是否還能要求乙方解除該契約?

(另問日期還沒到的話,此契約算生效嗎?)

勞煩版上的律師大大們解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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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8-11-06
找人作證說那個日期是預填的未來日期,以規避審閱期。
Sarah avatarSarah2018-11-07
看你今天能不能寄出存證信函解除契約,把契約書影本也
附上去。
Ethan avatarEthan2018-11-09
星期天下午剩沒多少時間了。
目前還有開的郵局很少很少了。
Sarah avatarSarah2018-11-10
有開的郵局可能找不到了,無法寄存證信函。
Lucy avatarLucy2018-11-13
你看看要如何作證那個是未來契約。
Poppy avatarPoppy2018-11-16
Carol avatarCarol2018-11-18
《民法》第120條第2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21條第1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
期間之終止。
審閱期之期間算法:
107/10/31才看到契約條款的話,依《民法》第120條第2
項及第121條第1項,107/10/31這天不算,所以期間是從
107/11/01算足五日,即過了107/11/05晚上24:00之後,
才是審閱期結束。
只是如何證明又是另一回事就是了。
Annie avatarAnnie2018-11-18
審閱期義務沒有達到不是可不可以解除契約
Oliver avatarOliver2018-11-22
去看一下消保法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