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判決認為行為人若是因為發現客體錯誤,
選擇中止犯行,屬於障礙未遂,
不能成立中止未遂。
但我自己覺得怪怪的,
舉個例子:
法外狂徒張三持槍前往李四家要殺李四,
到李四家後,張三按了門鈴謊稱是送貨員,
打算一開門就將李四擊斃。
沒想到李四不在家,正巧王五在他家借住,
聽到門鈴聲前往應門。
王五開門的瞬間,
還沒看清楚來人的張三便已開火,
卻因為張三手抖,以致未擊中王五。
王五嚇得跌落在地,
此時張三才發現來人並非李四,
於是便收槍離去。
這裡張三犯的罪,
應該是對王五的殺人未遂沒錯吧?
他因發現王五不是他想殺的那個人而離去,
並不是因為他殺不了王五,
而是因為他不是要殺王五。
如果是障礙未遂的話,
不應該是我因為外力因素殺不了王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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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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