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配偶(以下簡稱A女)於6月份夥同老公友人騙老公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偶後
盜取老公的身份證件及權狀正本,在10月份與仲介至代書事務所簽認買賣契約書,並出示
一紙蓋有老公印鑑章及簽名的授權書(但老公表示並無簽認該文件),簽約當日領取訂金,
並於一週內隨即帶老公前往大陸內地,A女並於2日後又回到台灣向買家領取第二次房屋價
金,再返回大陸送老公上機回台灣,而A女並未陪同回到台灣,老公在抵台後2日,經管理
員告知房屋已售出,才驚覺家中的權狀是彩色複印本,而地政事務所所登記的房屋持有人
也已過戶完成。
現因交屋日期迫在眉捷,實在不知道應該如何是好,雖然已至警察局備案告A女詐欺,想
請問能夠提供法律意見的人幫忙回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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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取老公的身份證件及權狀正本,在10月份與仲介至代書事務所簽認買賣契約書,並出示
一紙蓋有老公印鑑章及簽名的授權書(但老公表示並無簽認該文件),簽約當日領取訂金,
並於一週內隨即帶老公前往大陸內地,A女並於2日後又回到台灣向買家領取第二次房屋價
金,再返回大陸送老公上機回台灣,而A女並未陪同回到台灣,老公在抵台後2日,經管理
員告知房屋已售出,才驚覺家中的權狀是彩色複印本,而地政事務所所登記的房屋持有人
也已過戶完成。
現因交屋日期迫在眉捷,實在不知道應該如何是好,雖然已至警察局備案告A女詐欺,想
請問能夠提供法律意見的人幫忙回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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