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問我4月7號發生小車禍,我違規沒有帶轉左轉,我騎的很慢,對方從後面快速撞上來,我也不是一左轉過去她就馬上撞上來的,對方堅持報警叫救護車,做完筆錄雙方都沒事就說各自處理各自的,但是我不懂要簽和解單,5月21號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單,再調解時對方要求我賠償一萬5左右修車費,我說已經拖了1個多月了妳才提出要我賠償,而且那天車禍的現場照片車子都是輕傷,妳的意思是妳以前根現在的壞掉部分都要我替妳負責嗎?她既然很驕傲的說當然摟不然呢!我差點沒昏倒..是我的過失我願意賠但沒有辦法全額賠,願意賠三分之二,而且對方不願意將機車送去別家車行要再她們認識的,後來調解沒結果就說我們私下再來處理好再調解委員會簽和解單,然後我就一直打給對方家裏根手機都不接不回應,我媽媽也一直打,6月多又收到調解委員會可是那陣子我太忙了�
對方告我傷害罪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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