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碰到這個情況,想請問大家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向對方採購後已開立即期票,到期日是該月30日,支票是禁止背書轉讓的。
一個月後對方會計來電告知沒有收到支票,要求協助查詢。
當時是以郵局掛號寄送,向郵局查詢確認有投遞成功,也申請簽收證明,
簽收章是對方公司的收發章,沒有簽名,只能確認對方公司有人收件。
再向銀行詢問,這張票還沒有人去請領,但對方說他們一直找不到掛號信件。
因為作廢、止付等手續麻煩,對方說想要開張證明書,
保證這張支票他們以後即使找到了也不會去申請兌現,否則願付法律責任,
希望我們可以重新開立一張支票給他。
我想詢問的是,這樣的處理方式沒有問題嗎?
對方保證書上只有寫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但所謂的法律責任是指什麼呢?
如果我們重開支票,對方又找到原本那張票去兌現,我們有立場可以請求賠償嗎?
--
向對方採購後已開立即期票,到期日是該月30日,支票是禁止背書轉讓的。
一個月後對方會計來電告知沒有收到支票,要求協助查詢。
當時是以郵局掛號寄送,向郵局查詢確認有投遞成功,也申請簽收證明,
簽收章是對方公司的收發章,沒有簽名,只能確認對方公司有人收件。
再向銀行詢問,這張票還沒有人去請領,但對方說他們一直找不到掛號信件。
因為作廢、止付等手續麻煩,對方說想要開張證明書,
保證這張支票他們以後即使找到了也不會去申請兌現,否則願付法律責任,
希望我們可以重新開立一張支票給他。
我想詢問的是,這樣的處理方式沒有問題嗎?
對方保證書上只有寫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但所謂的法律責任是指什麼呢?
如果我們重開支票,對方又找到原本那張票去兌現,我們有立場可以請求賠償嗎?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