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工作環境的流明度規範 - 法律
By William
at 2011-03-28T00:00
at 2011-03-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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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敝司外部稽核結束,收到稽核員的報告結果,他建議應對工廠內的照明度進行控管,以減少人員對作業上的誤視,因此,請問有沒有任何關於工作環境(像辦公室、倉庫、機台等)有規定流明度應於多少以上,如ISO、台灣工安法規或國際法規...?該去哪裡找呢?或是可向政府哪個單位詢問?
勿只給我名詞解釋!萬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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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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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11-03-31T13:26
at 2011-03-31T13:26
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的第313條有規定
網址http://www.iosh.gov.tw/Law/LawPublish.aspx?LID=4#F...
內容 第四節 採光及照明 第313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照度表 照明種類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光數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二○米燭光以上全面照明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五○米燭光以上一、全面照明二、全面照明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一○○米燭光以上一、全面照明二、局部照明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二○○米燭光以上局部照明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二、一般辦公場所三○○米燭光以上一、局部照明二、全面照明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五○○至一○○○米燭光以上局部照明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一○○○米燭光以上局部照明七、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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