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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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如果離婚後是共同監護小孩,但另一半下個月要去國外工作以後半年才回來
一次,共同監護會有諸多不便的問題,他人在國外也無法短時間內回來處理。

如果去法院申請監護權改判,對方在國外是否可以說他收不到通知書而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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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9-04-22
家事聲請狀(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Ula avatarUla2019-04-27
)看要不要先遞再說?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9-04-29
其實你先去向家事律師諮詢比較好。
Megan avatarMegan2019-04-30
我個人看法:如果請求改定的話,可以民法第1055條第3
項為依據。
Kama avatarKama2019-05-03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
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
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上述法文中所謂的「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
方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受停
止親權之宣告) 及事實上之不能 (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
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
本件父母之一方出國半年以上,已是事實上之不能行使
權利了。
我不知道有沒有辦法一方用意定方式(例如:以書面經
公證人公認證)暫時將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全權由另
一方行使負擔?如果沒辦法的話,就只好請求法院改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