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日前騎機車,因前方公車停車載客,他不耐久候,從公車左側欲超車,因而騎入對向車道,但對向車道車多令他無法前進,僅停在原處,誰知卻遭對向一輛機車撞倒,兩人都因輕微擦傷進醫院包紮,對方本來說反正傷勢不嚴重,要我們賠償車子損壞部分即可,誰知道要和解時又變卦,獅子大開口說要我們賠償他的精神損失、無法上班等等的費用,我們不答應,他就揚言要提告,果然前幾天收到法院傳票,他告的罪名是過失傷害。請問:這種情形
小車禍卻鬧上法院變成過失傷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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