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辦活動,有些經費項目不能核銷,有些項目則可能未使用到,可否把不能核銷的項目費用加在可核銷的費用上?例如一個比賽,可核銷車資,不可核銷住宿費,至南部來回車資3天實際共二萬餘元,就叫遊覽車公司開四萬多元的發票,再把一萬多元的現金退款拿來用在2天的住宿費中;便當費不夠,就用道具服裝費來報,這些都是用於公務上,因為經費不夠開銷,為順利圓滿達成任務,承辦人一片助人好心幫忙喬經費,絕無納入私囊,請問這樣會怎樣嗎?
小額經費互相挪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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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想過,這樣為誰辛苦為誰忙?旁觀者還港不清經常在喬來喬去的公務員到底在搞啥什米糕?
物必自腐而後蟲生,冰凍三尺,積重難返,孰令致之?
發票多的金額,你要貼稅金
我明白在公司機關學校的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