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或uber的連帶責任(對乘客而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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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kamolo (徵求暱稱)》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小黃或uber的連帶責任(對乘客而言)
: 時間: Mon Apr 22 19:34:5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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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 若我是乘客 因我方司機的過失 造成第三人以及我受傷 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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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第三人造成傷害 除非我指示駕駛闖紅燈之類的 否則我沒有責任 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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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受傷的話 可以向駕駛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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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小黃的話 車行有連帶賠償責任嗎? 是看有無善良管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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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ber的話 我可以向uber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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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現行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呢?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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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19-04-23
司機的雇主應該是車行吧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9-04-25
感謝回文^_^
Necoo avatarNecoo2019-04-28
好可怕.........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9-04-29
但搭小黃就不算承租人?小黃算不算某種車輛租賃業?如
Megan avatarMegan2019-05-01
果向車行包日或包月?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5-05
感謝指教 不過這個乘客為雇主的部分 似乎有脫法之嫌
Delia avatarDelia2019-05-08
雖然車行或uber是代僱 但乘客真有選任監督管理?
Megan avatarMegan2019-05-10
樓上指出爭點,民188適用本案的要件之一首在乘客必須
Eden avatarEden2019-05-12
對駕駛有選任與監督之權限,才符合本條僱用人之定義
Xanthe avatarXanthe2019-05-15
但是乘客縱有選任駕駛人之權限,能夠監督駕駛嗎?
本文的分析似乎無論如何先認為乘客就是駕駛的雇主,然後
Oliver avatarOliver2019-05-19
就直接適用民188,這就沒討論乘客是否本條僱用人
Edith avatarEdith2019-05-20
先不論uber 一般租賃車的代駕 應該也是領公司薪水的吧
Doris avatarDoris2019-05-24
而且汽車運輸業管理官則只是行政命令
至多只能成為界定法律關係的參考
Cara avatarCara2019-05-26
模糊空間真的很大。以前送貨送餐的也是說僅提供平台
Gary avatarGary2019-05-27
行為人自己宣稱啥與法官最後判啥是兩回事
Xanthe avatarXanthe2019-05-27
uber的評價系統不就是監督權責的執行方式嗎
Susan avatarSusan2019-05-28
評價系統那是事後機制,跟業務執行前的選任還有業務執
行中的監督,還有一段距離吧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6-01
選任:授予某司機為系統內可接單一員;監督及解任:取
消權限。如果Uber沒有這種權限,那司機在執行業務犯有強
制性交,就是公眾最擔心的問題。Uber如果自稱沒有選任
監督權限,剛好落入自己最大盲區。附帶一提:曾犯強制
性交罪,終身不得為計程車司機,大法官解釋都合憲,難道
可以轉開Uber,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