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約書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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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3-0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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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中部某鋼鐵廠裡的外包廠商工作
當初 上班時有簽一份合約 內容大約是 所有國定假日都沒休假 也沒 特休 補休 週休 隔週休 固定只休禮拜日
公司直接換算成現金補貼給我們
簡單說 就是用錢買了我們禮拜日以外的假日
所以底薪兩萬一 加國定假日的補貼+全勤一千 每個月可以可以領到兩萬七(不請假的話每個月都固定兩萬七 )
問題來了
1.公司用這種計算方式 我們怎麼知道 國定假日一天是補多少錢?而且聽說 國定假日去上班 公司應該給雙倍薪水不是嗎? 這部分 公司有無違法?
2.今年 春節年假四天(除夕~初三) 可是每人至少要去上兩天班 假如我不去的話 公司可以扣我薪水嗎?
3.我們是月新制 照理說 請假的話 不是只有當天薪水不給薪外加不給全勤獎金 不是嗎? 我們公司是 請假第一天 扣2080 第二天扣1080 第三天1080 第四天之後扣708
公司的說法是: 第一天扣2080是全勤+假日補貼+底薪 第二.三天也是扣假日補貼+底薪 第四天開始才只扣抵新708
這樣的公司制度 有無違法?
4.當初簽署的合約 有提到 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辭呈 遞出辭呈未滿一個月就離職 剩下的天數以曠工論(曠工一天扣三天薪水 曠工三天直接開除)
問題是 我們的工作性質講難聽點 只是最基層的工人.苦力而已 並沒有負擔任何管理責任 也沒有任何技術性 公司這樣要求必須提前一個月遞出辭呈未滿一個月就離職 就扣錢 這樣合理嗎? 有無違法?
以上 懇請高手幫忙解答 奉上少少20點 請笑納
已更新項目:
抱歉 這幾天都加班到很晚 早上又很早出門 所以 沒時間開電腦
再請問一下嵐同學
離職前一個月這部分 我們公司的說法是說 :麻煩你看清楚 法條內容 我們公司的行業 不在這個法規規範內 所以 你還是要提前30天離職 才可以!
請問 是公司虎濫我 還是真的我們的行業 一定要提前30天申請離職才行?
雖然感覺 虎濫我的成分居高= =
但 還是搞清楚比較好.....
感謝回覆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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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3-01-31T05:02
1.公司用這種計算方式 我們怎麼知道 國定假日一天是補多少錢?而且聽說 國定假日去上班 公司應該給雙倍薪水不是嗎? 這部分 公司有無違法?
A:你們約定月薪為2萬2,全勤的部分應屬於工資,因此需計入平均工資,各節日計算方式如下。
◆國定假日
日薪:22000/30= 733
當月有1日之國定假日:22000+733= 22733
※只需另補一日薪資或另補一日工作日之假期,你們雇主選擇另補一日薪資也就是勞基法規定之國定假日給雙薪,如未給予上述則雇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7、39條之規定。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特休假
是依勞基法第38條所規定之工作滿一定期間後應給之休假,但此假期需經「勞資雙方協議」後所排定,如因雇主因素導致應休未休,雇主應給付應休未休之假期薪資,如未給予上述則雇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
計算方式:22000/30*應休未休之假期日數= 特休假補償之薪資
例:工作滿一年未給7天特休 22000/30*7=5133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例假日
是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給予之休假,因此除非每「連續工作」六天後的第七天應給與休假,假使今日雇主要上班,則當日應給付雙薪,如未給予上述則雇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6、39條之規定。<算法如國定假日上班>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超時
依勞基法規定一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一周正常工時為48小時、二周正常工時為84小時、一個月正常工時為168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最長為46小時。
經你所述,如未施實隔週休,又非為中央指定適用84-1條之行業,工時部分雇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0、30-1、32條之規定。
※勞基法法規: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2.今年 春節年假四天(除夕~初三) 可是每人至少要去上兩天班 假如我不去的話 公司可以扣我薪水嗎?
A:依勞基法第39規定,雇主需「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若員工不同意雇主不得強迫員工上班,否則雇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5、39條之規定。
3.我們是月新制 照理說 請假的話 不是只有當天薪水不給薪外加不給全勤獎金 不是嗎? 我們公司是 請假第一天 扣2080 第二天扣1080 第三天1080 第四天之後扣708
公司的說法是: 第一天扣2080是全勤+假日補貼+底薪 第二.三天也是扣假日補貼+底薪 第四天開始才只扣抵新708
這樣的公司制度 有無違法?
A:約定之薪資為22000,計算公式:22000/30= 733 (日薪)
◆請事假:22000-(733*日數)= 21267 (請一日的情況)
◆請病假:22000-(733/2*日數)= 21633 (請一日的情況)
<勞基法規定,員工每年有三十天之未住院病假能請,這三十天假期應發給「半薪」如超過三十天則不需給付薪資>
◆婚、喪、公假,以上皆不可以扣薪及扣全勤。
※雇主與你們自行約定之罰額屬於民事契約<罰額屬不合理>,雇主預扣薪資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4.當初簽署的合約 有提到 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辭呈 遞出辭呈未滿一個月就離職 剩下的天數以曠工論(曠工一天扣三天薪水 曠工三天直接開除)
問題是 我們的工作性質講難聽點 只是最基層的工人.苦力而已 並沒有負擔任何管理責任 也沒有任何技術性 公司這樣要求必須提前一個月遞出辭呈未滿一個月就離職 就扣錢 這樣合理嗎? 有無違法?
A:只要你們依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提出離職即可,雇主與你們約定之預告日如果抵觸法規則無效。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013-01-30 11:10:42 補充:
※預告期間,例子:
如果你們未做滿三個月,雇主要求你們提前一個月告知,則無效。(另有約定也不得超過10天)
如果你們做滿三個月未滿一年,雇主要求你們提前一個月告知,則無效。(只需10天前)
如果你們做滿一年以上,雇主要求你們提前一個月告知,則無效。(只需20天前)
如果你們做滿三年以上,雇主要求你們提前二個月告知,則無效。(只需30天前)
※依你所述,其實可以到各縣市政府或勞工局檢舉,如果已經沒有要做就去上述申請「協調」或「調解」取回應得權益。
2013-02-07 08:17:49 補充:
※你並沒有表明是什麼行業,很難幫你看,但如果是「適用勞基法行業」那你們雇主就是在唬你,其實你可以自已查一下就知道。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3-01-29T09:09
您的問題是比較細節的
建議您花點時間直接打電話至勞工局諮詢會比較快也清楚喔
我都是這樣 有任何疑慮都打電話詢問
且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幫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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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市府總機:臺北市居民市話請直撥1999、外縣市居民請撥02-27208889 各科室聯絡電話

請問圖片中的字體是什麼?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3-0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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