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 我有位朋友在護理之家工作 因之前缺人所以在去年簽署工作契約書(
106/09/01-107/09/01) 並有給予簽約金24000
但因為居住關係 被趕出來 臨時找不到地方住 所以選擇離職 其中有一項為
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於契約未到期前逕行終止契約,為賠償甲方業務有所損失或造成甲方培訓人員損失時
,乙方應給付甲方一個月薪資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但一個月薪水是33000,想請問是否能賠償24000簽約金就好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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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1-107/09/01) 並有給予簽約金24000
但因為居住關係 被趕出來 臨時找不到地方住 所以選擇離職 其中有一項為
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於契約未到期前逕行終止契約,為賠償甲方業務有所損失或造成甲方培訓人員損失時
,乙方應給付甲方一個月薪資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但一個月薪水是33000,想請問是否能賠償24000簽約金就好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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