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簽約申請育嬰假 - 法律Cara · 2014-05-0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做的工作有簽約,我想申請育嬰假想知道育嬰假是否有包含在盒約所簽的年限內法律All CommentsIngrid2014-05-06所有的法規,都沒有「育嬰假」有育嬰需求時,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勞工請假規則無關,勞工處於類似離職狀態〈勞健保已退保、勞工退休金暫停繳納〉,僅保有選擇復職的權利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需滿一年,子女未滿三歲,每一受僱者,最長可以申請二年育嬰留職停薪 不符合上述規定,雇主有權拒絕核准其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公司自訂規定優於上述法規者,雇主仍可核准其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第二項: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公司核准育嬰留職停薪,就會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繳申報,勞工必須另行填報「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申請書」,寄送勞健保局登錄;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法律規定者,勞健保局才會同意依附公司繼續投保勞健保 不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法律規定者,勞健保局不同意依附公司繼續投保勞健保。勞保暫停投保,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健保必須依附配偶,以眷屬身分投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四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列入工作年資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在契約到期前,雇主可以主張補足未履約之工作時間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在契約到期後,雇主可於契約到期ㄖ,主張終止契約 第六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受僱者之原有工作,雇主如另外招募人力替代,得擔心申請復職時,雇主以無適當職缺安置,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辦理資遣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工安置者Elma2014-05-06看看他的方法TS777。CCJack2014-05-07答 案在 這裡TS777。CCXanthe2014-05-07亞州合法36588系統直營現金網~●誠徵經銷商、會員●請洽客服 官網 : AA8888.NETKama2014-05-06參考看看他的答案TS777.CCTom2014-05-07這裡有你要的答案http://wwwts777.net/Tom2014-05-03育嬰留職停薪是不計算工作年資的所以應該不算在工作期間Related Posts請問少棒轉學須禁賽兩年依法有據嗎?違反那一條法律違停罰緩重複繳,另一份收據遺失,說要等政府查證,一等等半年?網路賣家提告車禍理賠問車禍代位求償理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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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育嬰需求時,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勞工請假規則無關,勞工處於類似離職狀態〈勞健保已退保、勞工退休金暫停繳納〉,僅保有選擇復職的權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需滿一年,子女未滿三歲,每一受僱者,最長可以申請二年育嬰留職停薪
不符合上述規定,雇主有權拒絕核准其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公司自訂規定優於上述法規者,雇主仍可核准其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第二項: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公司核准育嬰留職停薪,就會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繳申報,勞工必須另行填報「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申請書」,寄送勞健保局登錄;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法律規定者,勞健保局才會同意依附公司繼續投保勞健保
不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法律規定者,勞健保局不同意依附公司繼續投保勞健保。勞保暫停投保,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健保必須依附配偶,以眷屬身分投保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四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列入工作年資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在契約到期前,雇主可以主張補足未履約之工作時間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在契約到期後,雇主可於契約到期ㄖ,主張終止契約
第六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受僱者之原有工作,雇主如另外招募人力替代,得擔心申請復職時,雇主以無適當職缺安置,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辦理資遣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工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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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不算在工作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