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勞動契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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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3-01-2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目前部門要找一名工讀生主管請我作契約,但我不太會作想問一下懂的人:
1.契約上可以寫
(1)月薪18,800元
(2)一週只需上班4天(星期一~星期四)
2.薪資要怎麼算
(1)假設主管要求工讀生星期五來上班,而且他也答應來上班,那薪水要怎麼算呢~
要怎麼作才不會違法呢,是否相關法規呢~
Update:
星期五來上班,其實是偶而,非常態。
Update 2:
另外-算式3每小時時薪:
1.可以用18800/200h(一個月用30天來算,一週只需來4天,用25天*8h=200h來算)=94元(1小時)
2.那星期五來上班8小時:8h*94元=752元給他,這樣可以嗎?
Update 3:
1.我有算了一下,一個月假設30天實際工作時數為152小時(星期六、日沒算)
那我可以用較簡單的「1.算式:18800/30/8=78元每小時時薪」來算他星期五加班費嗎?不會違法吧~
每小時時薪78元*8h星期五工作時數=624元星期五當日薪資
2.那這樣的話月薪18800,他工作日有請假1小時事假的話,要怎麼算呢~也可用「1.算式:18800/30/8=78元每小時時薪」來計算嗎?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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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3-01-27T21:48
1.目前勞基法規定之最低月薪為18780,而你們月薪18800是高於此規定,並無違法之疑慮<當然工時也不能超時>。
2.原上班時間為星期一~星期四,如果星期五需加班,就要看是否有超過勞基法規定之工時。
如我下述,公司星期一至星期四如果每日工時為8小時:
◆假設第一周做星期1~4共4天,工時為32小時,公司要求員工第一周星期5也上班,只要第一周工時沒超過48小時,且月薪也沒低於18780,則不違法<公司有良心的話可另外計薪>。
◆假設第一周做星期1~4天,第二周做星期1~4天,共8天,工時為64,公司要求員工第二周星期五也上班,只要第二周含第一周之工時沒超過84小時,且月薪也沒低於18780,則不違法<公司有良心的話可另外計薪>
◆上述因無違反法規就算勞工去申訴或協調也很難成立,不過員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正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正常來說約定月薪為18880,且你們工作時間約定正常工時是星期一~星期四<優於法規>,<但如果真的加班依我個人看法應屬第3項>。
因此星期五加班雇主可以另給下述3項:
1.算式:18880/30/8=每小時時薪
每小時時薪*星期五工作時數=星期五當日薪資
2.算式:18880/30/8=每小時時薪
加班前2個小時之前:每小時時薪*1.33
加班後2個小時之後:每小時時薪*1.66
↑<依勞基法24條給薪>
3.算式:18880/30/8=每小時時薪
(每小時時薪*2)*星期五工作時數=星期五當日薪資
↑<依勞基法第39條給薪,員工例假日需加倍,你們定的契約例假日為五六日,在勞基法裡面沒有規定例假日只有1天,雖然你們優於法規但那還是例假日>
※勞基法規定正常之工時為,一日8小時、一周48小時、二周84小時、一個月168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最多為46小時。
3.老實說我不解的是你們用時薪算明明比較省錢,為什麼要用月薪?
1.時薪制,每星期1~星期4,一個月小算一下大約:
4(天)*4(周)*8(小時)*109(時薪)=$ 13952
4(天)*4(周)*8(小時)=128(小時)
<公司一個月需求之工時最少只需要128小時,因此最低只需給付13952,怎麼算都是時薪制比較滑算>
2.月薪制,一周正常工時為48小時、二周正常工時為84小時,一個月正常工時為168小時,符合上述也就是隔周休,一個月大約休6天如下:
(30(天)-6(天))*8=192(小時) <需給18780>
※以上供你參考。
2013-01-24 11:13:39 補充:
※法規: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2013-01-24 11:20:36 補充:
※在補充一點,如果每月工做時數不到168小時,在勞基法裡面就算用下面算法,也屬合理:
假設這個月工時只做150個小時,那該月薪如下:
18780-((168-150)*(18780/30/8))=17762
2013-01-24 16:28:36 補充:
另外-算式3每小時時薪:
1.可以用18800/200h(一個月用30天來算,一週只需來4天,用25天*8h=200h來算)=94元(1小時)
↑這個算法有問題,一個月三十天工作超過168小時的正常工時啊!!!
超過168小時的部份是要依勞基法第24給付加班費的。<也就是算式2>
2.那星期五來上班8小時:8h*94元=752元給他,這樣可以嗎?
↑ (除非是另外給一天不然這只給752,不符合我第3條算式所述)
18880/30/8=每小時時薪是78.666
如果依例假日出勤給2倍薪,出勤八小時應該是78.6*2*8=1258
2013-01-25 08:36:39 補充:
1.我有算了一下,一個月假設30天實際工作時數為152小時(星期六、日沒算)
那我可以用較簡單的「1.算式:18800/30/8=78元每小時時薪」來算他星期五加班費嗎?不會違法吧~
↑確實不會違法,因為沒超過勞基法規定之一周48小時、二周84小時、一個月正常工時168小時之規定,確實沒有違法,原本18800已包含星期五、六、日之薪水,因此如果星期五加班,在另給78*8小時之薪資是可以的。
2013-01-25 08:45:04 補充:
↑也就是我所述的第3算式,當日雙薪。
2.那這樣的話月薪18800,他工作日有請假1小時事假的話,要怎麼算呢~也可用「1.算式:18800/30/8=78元每小時時薪」來計算嗎?
↑可以,請1個小時18880-78=當月薪水。
2013-01-25 08:55:51 補充:
(30(天)-6(天))*8=192(小時) <需給18780>←算式有誤,我更正一下。
一個月正常工時為168,因此就需要給18780,超過要給加班費。SORRY
※另外我所說算式1和算式3這裡在重新講解一下,因為怕你有所誤會:
算式1:我所述的算式是原先日薪已含於18880的,只是算出來給你看,並不需要另外給這份日薪一個月工時未超過168。
<不過怕有違法疑慮我才會主張算式3>
算式3:我所述的算式是原先日薪未含於18880的,因此先算出當日時薪在乘以工作時數並乘雙倍,也就是另給一份日薪。<造成你的誤解很抱歉>
※知識+無法直接編輯錯誤不是很方便。
2013-01-25 08:56:46 補充:
前面的字數暴了,沒辨法直接補充。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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