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被詐騙
已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民事庭開過一次了
現在母親因為不了解狀況
聽裡面士林地院某個律師鼓吹
(母親自己說是律師,我想只是某個承辦人員)
又去提了民事訴訟一次
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
同一案件一事不再理
法院應該是不會再受理
但是不再受理會退還費用嗎?
如果趕緊提撤回
繳的那筆民事訴訟費可以全額退回嗎?
有辦法依據什麼法規
要求法院退還民事訴訟費?
之前不但被詐騙犯騙了錢
現在又要被法院騙一次錢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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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 that I ask you earnestly and sincerely,
Now you answer me mercifully:
"To prevent the world from being destroyed,
To protect the peace of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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