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偷錢竊盜還是侵占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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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做過一個題目是說便利商店店員收銀時將客人給的錢偷偷放入自己口袋我印象中的答案是...如果當時還有其他店員在成立侵占罪若沒有則成立竊盜不知道我印象中的對不對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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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2-02-20
你之前做過的,應該是有店員在時,成立竊盜;無店員在,成立侵占。但這種說法很籠統,但也並非毫無根據,比較精準的說法是:有其他店員在,表示收銀機內之財物屬於該店員之實力支配下,若自己雖亦同受僱而該店,但當時並未上班,即推論收銀機及其內之財物並非處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此時應論竊盜;反之,若當時自己係在勤中之店員,則因該收銀機及其內之財物屬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取得當時似無竊取行為,而係易持有為佔有之意思,故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02-19
一、在侵占罪方面: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
Eden avatarEden2012-02-18
竊盜與侵占有相似之處,皆有以和平方式取得之意圖。然亦有相異之處:一、意義分(一)竊盜:即行為人以「取得」之意圖,以和平非暴力手段取得動產之財產罪。(二)侵占:即行為人以「不法取得」之意圖,而取得自己原以持有他人之物所有權之財產罪。二、目的分(一)竊盜: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支配關係。【易持有為持有】(二)侵占:將自己原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自己所有。【易持有為所有】三、保護法益分(一)竊盜:物之所
Connor avatarConnor2012-02-20
002的回答~讚!!!!!!!!!!!!!!!!!!!!!!!!!!!!!!!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2-02-20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便利商店ㄉ店員收銀時將客人給ㄉ錢偷偷放入自己口袋若是有其他ㄉ店員在!成立"業務侵占罪"竊盜是:有竊取ㄉ故意!又著手完成其行為!得手後據為己有竊盜是被害人不知防預!搶奪是被害人不及防預!強盜是被害人不能防預(以強制手段劫取)
Olive avatarOlive2012-02-19
應可告竊盜侵占成立機率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