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名義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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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被告以不實名義向我借錢,簽發八十萬本票一只,
嗣後找不到人遂聲請本票裁定及提起詐欺告訴,
本票裁定確定後有聲請強制執行,惟被告無財產法院發了一張債權憑證。
另,一審和解時,被告以八十萬元和解,法院發給和解筆錄。

問題
Q1:現在發現被告名下有動產,是要以哪個強制強制執行名義去聲請,
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可以省下6,400元,
但不知道有新的執行名義後舊的還有沒有效?

Q2:若以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是否要再繳交一次執行費用?
債權憑證執行費用要怎麼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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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1-09
因為沒清楚了解你此案的細節,僅試作初步回答如下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1-14
原則上,因你兩個名義的債權數額相同,故隨便用哪一個都行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1-19
用債權憑證也確實可以省一次執行費,用和解筆錄再聲請一次
Megan avatarMegan2013-01-24
的話,是要再繳一次執行費,而且債權憑證的執行費不能要回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1-28
兩個都已成為合法的執行名義,故並非新債清償的問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