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被告以不實名義向我借錢,簽發八十萬本票一只,
嗣後找不到人遂聲請本票裁定及提起詐欺告訴,
本票裁定確定後有聲請強制執行,惟被告無財產法院發了一張債權憑證。
另,一審和解時,被告以八十萬元和解,法院發給和解筆錄。
問題
Q1:現在發現被告名下有動產,是要以哪個強制強制執行名義去聲請,
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可以省下6,400元,
但不知道有新的執行名義後舊的還有沒有效?
Q2:若以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是否要再繳交一次執行費用?
債權憑證執行費用要怎麼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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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不實名義向我借錢,簽發八十萬本票一只,
嗣後找不到人遂聲請本票裁定及提起詐欺告訴,
本票裁定確定後有聲請強制執行,惟被告無財產法院發了一張債權憑證。
另,一審和解時,被告以八十萬元和解,法院發給和解筆錄。
問題
Q1:現在發現被告名下有動產,是要以哪個強制強制執行名義去聲請,
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可以省下6,400元,
但不知道有新的執行名義後舊的還有沒有效?
Q2:若以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是否要再繳交一次執行費用?
債權憑證執行費用要怎麼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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