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扣薪.. 對方離職 到乙方公司上班 ?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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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先進

原本透過強制扣薪向對方(簡稱:甲 欠我 10 W )所服務的公司單位(花蓮)請求1/3之薪資

支付該公司支付了幾個月 ( 約 5 W ) 之後

某天花蓮法院回覆我:「該員甲已被公司開除了。所以沒有薪資所得可以扣款」

請問像這種情況,

1 . 如果他在 乙方(台北)公司上班 我是要向花蓮法院追加提報 請向 乙方(台北)公司
申請強制扣薪 了 ? 還是 重新 向台北法院 申請強制扣薪 ?

2. 利息部份 年週率 6% 要怎麼算 106年一月 10號 欠的 107年 2月離職 去 乙方上班

在強制扣薪部份 是不是要這樣寫

民國106年1月10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元部分,及自民

國10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再麻煩各位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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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 avatarJack2018-09-08
怎這篇跟樓上那篇,主題長的幾乎差不多????
Tom avatarTom2018-09-10
不知道是剛好還是= =a 總之要重新申請
Ula avatarUla2018-09-13
剛好 有這個問題 順便問一下 跟利息部份 是否要算進去
Emma avatarEmma2018-09-16
執行若有所得,執行費用優先受償,再充抵利息,最後充
本金,如果花蓮地院已經退還執行名義給你,那就要向台
北地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