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普通重機,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減速慢行。依據處罰條例44條1項5款。對方:汽車駕駛人迴轉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9條5款及第61條3項。過程:我方直行但是等到接近注意時已經來不及煞車,對方原本在右邊路邊但是未打方向燈,直接迴轉,迴轉過程中還有加速,而我方有減速,但是事後上網查詢"慢"標誌必須"減速到不至發生車禍程度",但由於太突然的迴轉所
強制險、第三責任險等理賠及責任歸屬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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