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黑白」不分釀冤獄 監察院:警檢法 - 詐欺
By Anonymous
at 2018-08-15T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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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黑白」不分釀冤獄 監察院:警檢法院都有瑕疵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311022
2018-08-15 17:10聯合報 記者連珮宇╱即時報導
許姓男子車牌遭竊盜用,半年後檢警依車牌扣他搶奪與詐欺等多項罪名,許男雖矢口否認
犯案,卻仍被判有罪,今年4月入監服刑,至今仍在獄中。然監察院察覺案情有異,循線
逮到真兇陳姓男子,證實許男遭冤。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造成冤獄,辦案分局、地檢署
與地院都有違失。
監委高涌誠表示,許男遭判10個月,今年4月已入監服刑。監察院調查案於5月啟動後,他
便赴屏東監獄約詢許男,許男見到他第一句話就說「我是冤枉的」,並表示他在獄中也向
其他受刑人如此表白,卻都遭到譏笑「我們全部都是被冤的啊!」
高涌誠表示,許男所遺失的涉案機車車牌LD3-XXX,在104年間遭竊取後,竊賊便裝在自己
機車上,四處跟路人假裝借電話,卻直接騎車騙走手機。竊賊以相同手法犯案,地點遍及
新北蘆洲新莊、台北士林中山等地,致使許男的LD3-XXX車牌一共涉9案。
但高涌誠發現,相近的犯案時間且同樣的犯案手法,卻還有另張車牌376-XXX犯案。進一
步追查監視器畫面發現,儘管車牌不同,但同一處監視器卻拍到是相同機車,且相同騎士
所犯的案,高涌誠懷疑該騎士為許男背負案件的真兇,便循線約詢到已在宜蘭服刑的陳姓
騎士。
高涌誠表示,向陳男出示許男所涉案件的相關證據時,陳男就毫不避諱的坦承他才是真兇
,包括在何處偷走許男車牌等細節,皆符合許男自清的說詞。而當陳聽聞,許男正因自己
所犯的案,正在屏東吃冤獄,便愧疚的表示良心不安,願意向新北地檢署自首。
儘管監察院已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儘速向台北地院聲請再審後,裁定停止執行許男刑責
。但高涌誠指出,這個冤獄,包括辦案的分局、地檢署檢察官,以及地院都有瑕疵。
●瑕疵一:士林、中山分局辦案草率 有罪推定、指認瑕疵
監察院調查,辦案的士林分局與中山分局,執行指認時有瑕疵。例如,受害人說嫌犯約25
歲、戴眼鏡,分局提供被害人指認的數張照片中,居然只有許男一人為25歲、戴眼鏡,其
他皆為中年無近視者。
高涌誠認為,分局不僅指認程序有瑕疵,甚至有「有罪推定」之嫌,而台北地院105年度
訴字第392號判決,也指摘分局有指認瑕疵,違反規定,有所違失。
此外,高涌誠表示,士林地檢署收到警方移送的調查內容後,同樣沒有進一步確認細節,
竟草率的直接照著分局的調查起訴,「可以去翻士林地檢署本案的起訴書,非常簡短!」
●瑕疵二:分局監視器畫面不只沒送檢方 還全部搞丟了
高涌誠表示,許男所涉9案,分屬士林、中山等四個分局調查後,將相關證物送轄區地檢
署偵辦。然而,其中7案皆有監視器畫面為證物,但分局卻都沒有將原檔光碟一併移送,
有的只擷取一張照片,有的甚至低解析度輸出在紙上。
監察院調查過程,因畫面太模糊難以辨識,便函請各分局提供監視器畫面原檔,未料分局
有的說搞丟了,有的找不到。高涌誠表示,足見部分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重要證物的移
送偵辦及歸檔保存過程不落實,確有違失。
●瑕疵三:許男騎白車 真兇騎黑車 士林分局竟傻傻分不清
真兇陳男,不同時間,騎著乘2塊不同車牌的相同機車,出現在同一地點的關鍵訊息,掌
握在士林分局手中。且許男所騎的是白色機車,真兇騎的是黑色機車,但士林分局承辦偵
查隊員,卻沒有詳查兩塊車牌報失紀錄,與車色等重大線索,以致錯失查明真相的機會,
監察院認定執法疏失。
●瑕疵四:台北地院過度採信被害人說法
許男所涉9案,唯一被判有罪的1案是由台北地院認定。其他法院都考量被害人車牌遺失等
證詞,判無罪等,但台北地院卻都沒有參考前例,僅因被害人認定許男就是兇手,佐以幾
乎模糊不可辨識的監視器翻拍照片,就將許男定罪。
高涌誠表示,眾多被害人報案時,皆稱兇嫌與之對話時,沒有戴著口罩,有助被害人指認
。事實上,許男臉部有明顯外觀缺陷唇顎裂,因此許多被害人一見許男便確定兇手不是他
,唯獨遭台北地院判有罪的單一案件被害人,一口咬定兇手就是許男。
高涌誠指出,台北地院過度重視被害人說法,還以低解析度的監視器翻拍照片當補強證據
,忽視了許男的說詞與其他法院相關判例,是審理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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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311022
2018-08-15 17:10聯合報 記者連珮宇╱即時報導
許姓男子車牌遭竊盜用,半年後檢警依車牌扣他搶奪與詐欺等多項罪名,許男雖矢口否認
犯案,卻仍被判有罪,今年4月入監服刑,至今仍在獄中。然監察院察覺案情有異,循線
逮到真兇陳姓男子,證實許男遭冤。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造成冤獄,辦案分局、地檢署
與地院都有違失。
監委高涌誠表示,許男遭判10個月,今年4月已入監服刑。監察院調查案於5月啟動後,他
便赴屏東監獄約詢許男,許男見到他第一句話就說「我是冤枉的」,並表示他在獄中也向
其他受刑人如此表白,卻都遭到譏笑「我們全部都是被冤的啊!」
高涌誠表示,許男所遺失的涉案機車車牌LD3-XXX,在104年間遭竊取後,竊賊便裝在自己
機車上,四處跟路人假裝借電話,卻直接騎車騙走手機。竊賊以相同手法犯案,地點遍及
新北蘆洲新莊、台北士林中山等地,致使許男的LD3-XXX車牌一共涉9案。
但高涌誠發現,相近的犯案時間且同樣的犯案手法,卻還有另張車牌376-XXX犯案。進一
步追查監視器畫面發現,儘管車牌不同,但同一處監視器卻拍到是相同機車,且相同騎士
所犯的案,高涌誠懷疑該騎士為許男背負案件的真兇,便循線約詢到已在宜蘭服刑的陳姓
騎士。
高涌誠表示,向陳男出示許男所涉案件的相關證據時,陳男就毫不避諱的坦承他才是真兇
,包括在何處偷走許男車牌等細節,皆符合許男自清的說詞。而當陳聽聞,許男正因自己
所犯的案,正在屏東吃冤獄,便愧疚的表示良心不安,願意向新北地檢署自首。
儘管監察院已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儘速向台北地院聲請再審後,裁定停止執行許男刑責
。但高涌誠指出,這個冤獄,包括辦案的分局、地檢署檢察官,以及地院都有瑕疵。
●瑕疵一:士林、中山分局辦案草率 有罪推定、指認瑕疵
監察院調查,辦案的士林分局與中山分局,執行指認時有瑕疵。例如,受害人說嫌犯約25
歲、戴眼鏡,分局提供被害人指認的數張照片中,居然只有許男一人為25歲、戴眼鏡,其
他皆為中年無近視者。
高涌誠認為,分局不僅指認程序有瑕疵,甚至有「有罪推定」之嫌,而台北地院105年度
訴字第392號判決,也指摘分局有指認瑕疵,違反規定,有所違失。
此外,高涌誠表示,士林地檢署收到警方移送的調查內容後,同樣沒有進一步確認細節,
竟草率的直接照著分局的調查起訴,「可以去翻士林地檢署本案的起訴書,非常簡短!」
●瑕疵二:分局監視器畫面不只沒送檢方 還全部搞丟了
高涌誠表示,許男所涉9案,分屬士林、中山等四個分局調查後,將相關證物送轄區地檢
署偵辦。然而,其中7案皆有監視器畫面為證物,但分局卻都沒有將原檔光碟一併移送,
有的只擷取一張照片,有的甚至低解析度輸出在紙上。
監察院調查過程,因畫面太模糊難以辨識,便函請各分局提供監視器畫面原檔,未料分局
有的說搞丟了,有的找不到。高涌誠表示,足見部分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重要證物的移
送偵辦及歸檔保存過程不落實,確有違失。
●瑕疵三:許男騎白車 真兇騎黑車 士林分局竟傻傻分不清
真兇陳男,不同時間,騎著乘2塊不同車牌的相同機車,出現在同一地點的關鍵訊息,掌
握在士林分局手中。且許男所騎的是白色機車,真兇騎的是黑色機車,但士林分局承辦偵
查隊員,卻沒有詳查兩塊車牌報失紀錄,與車色等重大線索,以致錯失查明真相的機會,
監察院認定執法疏失。
●瑕疵四:台北地院過度採信被害人說法
許男所涉9案,唯一被判有罪的1案是由台北地院認定。其他法院都考量被害人車牌遺失等
證詞,判無罪等,但台北地院卻都沒有參考前例,僅因被害人認定許男就是兇手,佐以幾
乎模糊不可辨識的監視器翻拍照片,就將許男定罪。
高涌誠表示,眾多被害人報案時,皆稱兇嫌與之對話時,沒有戴著口罩,有助被害人指認
。事實上,許男臉部有明顯外觀缺陷唇顎裂,因此許多被害人一見許男便確定兇手不是他
,唯獨遭台北地院判有罪的單一案件被害人,一口咬定兇手就是許男。
高涌誠指出,台北地院過度重視被害人說法,還以低解析度的監視器翻拍照片當補強證據
,忽視了許男的說詞與其他法院相關判例,是審理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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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8-08-17T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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